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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警方使用所需武力恢复公共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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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警方于去年十一月在处理公众活动期间,使用了震撼弹及闪光弹。关于警方使用该等武器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去年六月至今,警务人员在公众活动中使用上述武器的个案的详情,包括(i)相关警务人员的数目、(ii)使用武器的数量,以及(iii)使用武器的目的,并按日期列出该等资料;
 
(二)有否调查第(一)项所述的警务人员当日使用上述武器是否符合有关指引;若有调查而结果为是,有关指引的详情为何;若调查结果为否,警方会否对有关的警务人员展开纪律处分程序;
 
(三)制造商提供就安全使用该等武器指引的详情,包括但不限于(i)与目标人士应保持的最短安全距离,以及(ii)连续使用的次数限制;
 
(四)警方把上述武器列为什么级别的武力;
 
(五)上述武器连续使用及单次使用时,所产生的最强光度及最高音量分别为何;
 
(六)在(i)符合及(ii)不符合相关安全指引的情况下,使用上述武器可对人体造成的短期及长期的最大伤害分别为何;
 
(七)上述武器是否适合用于人群管理;是否知悉,有哪些外地执法机关有把该等武器作此用途;
 
(八)警方有否订定指引,确保使用上述武器不会引致群众恐慌继而发生人踩人事件;若有,指引的详情为何;及
 
(九)自香港回归以来,警方使用上述武器的次数,以及使用该等武器对付的疑犯涉嫌干犯了哪些类别的罪案?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提问,现回覆如下:
 
  香港市民有集会游行的自由和权利,但在表达诉求时亦应遵守香港法律及以和平合法的方式进行。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10条,警方有法定责任维持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自去年六月九日至今,香港发生了共超过1 400场示威、游行和公众集会,当中不少演变成严重暴力违法行为。为应对及制止暴力行为,警方在必要时会使用所需武力控制场面,以恢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我们强调,如果表达意见是以和平合法的方式进行,警方根本不需要使用任何武力。
 
  于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有网民在网上号召大批群众到各区堵路,号称所谓「围魏救赵」,目的为分散警力让当时留守在香港理工大学内的暴徒可以逃走。直至十一月十九日的凌晨时分,有数以千计的暴徒在油麻地及佐敦一带大肆破坏和堵路,包括以杂物设置路障、以砖块及杂物攻击警务人员,更于现场投掷了共近1 000枚汽油弹,严重威胁在场巿民和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及性命。现场不是一般的人群管理问题,而是严重的暴力行为和威胁人身安全及公共安全的问题。
 
  在整个行动中,警方多次发出警告,要求暴徒停止违法行为及离开现场。在多次警告无效后,为保障人身安全及回复公共安全,警方需进行驱散及拘捕行动,拘捕一共213人。警方在控制这些被捕人士时,逾千人在旁以不同方式干扰并袭击警方,包括向警员投掷杂物、汽油弹,甚至企图抢犯。面对现场的严重暴力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警务人员须因应当时实情而作出评估及专业判断,决定使用不同层次和所需武力执行职务。警方所使用的武器,亦需因应现场实际情况而作出评估及专业判断。
 
  警方在使用武力方面有严格的指引。警务人员只有在必须的情况下,才会使用适当的武力。在使用武力前,会在情况许可下尽量发出警告,并在可行范围内,让对方有机会服从警方命令。当达到使用武力的目的时,会停止使用该武力。所有警务人员均需为其所使用的武力负责,指挥官亦会在现场监察,确保人员合法使用武力。提问中武器的使用,符合警方指引。
 
  使用不同装备及武器的警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除有关装备及武器的性能及用途外,亦包括如何作专业评估及战术配合等。就警方所使用的特定装备及武器的规格、特性及相关使用情况等,尤其是针对严重暴力的情况,属行动细节,因涉及警队战术部署,故不适宜向公众公开,以免影响行动效能。
 
2020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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