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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网上散播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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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定光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近期有人在网上散播谣言,指民生用品或会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短缺。有市民因而抢购和囤积食米、厕纸等货品,令谣言成真。另一方面,终审法院于二○一九年四月就一宗上诉案颁下判决,裁定答辩人的行为不涉及取用另一人的电脑,因此没有触犯《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1(1)(c)条(即目的在于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诚实地获益而取用电脑罪)。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由于该项判决,当局未必可再引用该条文检控造谣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有否法例可用以检控蓄意散播虚假而相当可能引起公众恐慌信息的人士;若有,详情为何,以及过去五年的检控宗数及被定罪人士所受惩罚为何;及 

(二)会否研究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制定专项法例打击蓄意散播该类信息的行为;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居民有言论自由和通讯自由,然而这些自由并非绝对。根据《基本法》第三十条,有关机关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依照法律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而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任何人行使发表自由的权利,均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可以为(一)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或(二)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的必要,得以经法律规定予以限制。 

  尽管目前香港并无针对蓄意散播虚假信息的特定刑事罪行,但互联网的世界并不是一个无法可依的虚拟世界。根据香港现行法例,大部分在现实世界用以防止罪行的法例,均适用于互联网世界。任何鼓吹他人犯法,无论有关行为是否发生在互联网上,只要涉及刑事罪行,均受有关法例规管。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89条,任何人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另一人干犯任何罪行,即属就同一罪行有罪;而根据普通法,煽动他人干犯任何实质罪行亦属犯法。简单而言,任何煽动他人犯罪的行为已经属于违法。 
          
  就《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1条「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而言,该罪行涵盖任何人有下述意图或目的而取用电脑:(a)意图犯罪;(b)不诚实地意图欺骗;(c)目的在于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诚实地获益;或(d)不诚实地意图导致他人蒙受损失。每宗案件由于案情不同,处理的方法不能一概而论。在处理与互联网有关案件时,警方会因应案件的证据而决定控以何罪,亦会视乎需要征询律政司的意见。律政司就着每宗案件的刑事检控决定,均是按实际案情、证据、《检控守则》和当时适用法律及案例所作出。 

  有鉴于资讯科技、电脑和互联网被利用来从事犯罪活动的潜在可能,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的一个小组委员会已在二○一九年一月就电脑网络罪行展开研究。小组委员会通过其研究工作会找出电脑网络迅速发展带来哪些挑战,检讨现有法例和其他相关措施,也会探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发展,并建议可作出哪些法律改革(如有的话)。我们会密切留意小组委员会的研究进展。 

  正如上文所述,如果发表的言论涉及违法行为,不论有关行为是否发生在互联网上,只要涉及刑事罪行,均受有关法例规管。然而,透过互联网,特别是社交媒体及通讯软件,任何信息均可迅速传播,这正正为执法机关带来独特的挑战。再者,有关为针对蓄意散播谣言制订专项法例的建议,涉及多项复杂和具争议性的议题,例如对人权的保障、如何界定某些言论为谣言、如何界定谣言对社会的影响及其程度、如何证明发布有关言论的人士蓄意散播虚假信息以影响公共秩序,以及订立特定刑事罪行是否最有效的应对措施等。这些问题都必须考虑并由社会作深入讨论。 

  对于有人在抗疫期间恶意散播谣言,导致市民抢购食米及厕纸等物资,政府已即时发出新闻公报谴责造谣者。政府强调,现时所实施的疫情防控措施不会影响内地与香港两地的货运,食品目前供应正常,并没有来货不足的问题,市民无须担心。我们呼吁市民同心抗疫,对谣言提高警觉,密切留意政府发放的资讯,切勿被谣言误导。 
 
2020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1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