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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C章)下的豁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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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及控制疾病(公共卫生紧急事态)规例》下的《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C章)(《规例》)已于二月八日凌晨零时生效。

  继早前公布的八类人士外,政务司司长今日(二月十四日)已根据《规例》第4(1)条,豁免以下类别人士由明日(二月十五日)凌晨零时起接受强制检疫-

一、由社会福利署署长委托向居住于内地的香港居民提供福利支援的机构的相关人员;
二、为确保各项政府工程、公营房屋工程及机场管理局工程所采用的服务或建造组件或物料的质量、完整性及符合法定要求,而必须在内地工作的建造业人员,而有关工作并不能以其他方式取代;
三、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进行研究及提供意见的学术专家及人员;
四、居住于内地的上水屠房及食用牲囗进口商的职员;
五、为家居检疫供应手环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公共机构及其伙伴机构的职员及相关人员;及
六、为香港供应个人防护装备、其原料或生产设备的公共机构及其伙伴、机构、公司或组织相关人员。

      卫生署会要求上述获豁免人士于留港期间进行医学监测,须戴口罩和每天量度体温,并向卫生署呈报。此外,有关人士在出入境时,均须通过卫生署在各口岸进行的体温检查和健康申报程序。

      政府于二月七日刊登宪报订立《规例》,以果断和严厉的措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除豁免人士外,所有在到港当日之前的十四日期间,曾在内地逗留任何时间的人士,不分国籍和身份证明文件,必须接受十四天的强制检疫。违反检疫令会构成刑事罪行,违例者最高可被罚款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根据《规例》第4(1)条, 政务司司长如信纳某人或某类别人士进入香港,符合以下条件,即可豁免该人或该类别人士接受强制检疫-

• 供应香港正常运作日常生活的物品或服务的人士;
• 对政府事务运作属必要的人员;
• 对保障在香港的人的安全或健康或处理公共卫生紧急事态属必要的人士;或
• 符合香港的公众利益的极其特殊情况的个案。
 
2020年2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0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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