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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补偿条例》就雇员在工作期间感染严重新型传染性病原体呼吸系统病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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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传媒报道指雇员(包括医护人员)如感染严重新型传染性病原体呼吸系统病(新型冠状病毒)将无法获得《雇员补偿条例》下的保障,政府发言人今日(二月十日)澄清如下:
 
  《雇员补偿条例》规定,雇员若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或患上条例所指定可获补偿的职业病以致受伤或死亡,雇主在一般情况下须负起该条例下的补偿责任。纵使严重新型传染性病原体呼吸系统病并不属于上述条例所指定可获补偿的职业病,但条例第36条订明,雇员若染上疾病,纵然不是指定可获补偿的职业病,如符合该条例所指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体受损,则该雇员仍可根据条例向雇主追讨补偿。
 
  雇员若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染上或怀疑染上新型冠状病毒,应即时通知雇主以便雇主向劳工处呈报。雇员若发现或怀疑雇主未有向劳工处呈报其个案,可直接联络劳工处雇员补偿科以作跟进。
 
  政府雇员方面,如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染上有关疾病,政府作为雇主会根据相关法例(包括《雇员补偿条例》或有关退休金法例)及聘用条款给予补偿。
 
  劳工处了解社会上有修改法例的建议,亦就修改法例进行探讨工作。不过,在订立新的职业病时,我们必须同时于法例内清楚订明该疾病会确切地对从事甚麽行业及工序的雇员构成风险,并订明雇员须在指定期间内受雇从事该些行业或工序。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仍在发展,有待其医学及流行病学有明确定论后才可进行修改法例,而过程中亦需与持份者(包括保险业及相关行业雇员雇主)商讨细节。劳工处会密切留意上述发展,并于适当时间与持份者商讨有关法例的修订。
 
2020年2月1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2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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