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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专员公署公布「有关核实综合社会保障援助及公共福利金申请人及受助受惠人出入境记录的机制」主动调查报告(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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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申诉专员公署发出∶
 
  申诉专员赵慧贤今日(一月二十一日)宣布完成了「有关核实综合社会保障援助及公共福利金申请人及受助/受惠人出入境记录的机制」的主动调查。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及公共福利金(福利金)申请人必须符合有关的申请资格,包括居港规定,才可获批援助/津贴。获批援助的综援受助人及获批津贴的福利金受惠人在领取援助/津贴期间,须在香港居住,而其离港日数不得超出获宽限的日数(离港宽限)。申诉专员公署处理个别投诉个案时,发现有关机制可能有不足之处,遂向社会福利署(社署)展开主动调查。
 
  公署的调查发现,根据既定机制,社署每月会向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提供福利金申请人、综援受助人及福利金受惠人的香港身份证号码,供入境处核对资料(「定期核对程序」)。入境处会向社署提供有关人士使用身份证出入境的记录。根据这些记录,社署会核实有关人士是否符合相关居港规定/离港宽限。然而,由于「定期核对程序」只以有关人士的身份证号码作核对,故此,若有关人士持身份证以外的旅行证件出境及/或入境,「定期核对程序」将无法查核其出入境的准确记录,因而未能确保他们是否符合相关的居港规定/离港宽限。
 
  公署向社署指出必须改善现行的「定期核对程序」后,社署从善如流,于二○二○年一月开始优化「定期核对程序」。该程序现时已涵盖由入境处签发的旅行证件,相关优化措施会逐步涵盖由其他国家/地区签发的旅行证件。
 
  此外,公署留意到,「定期核对程序」并无涵盖综援申请人。公署审研后认为此做法合适,原因是大部分综援申请人均能符合由取得香港居民身分后至申请日前的居港日数累积满一年的居港规定,加上入境处的电脑系统资料库只备存过往十年的出入境记录,故「定期核对程序」的核对结果亦未必能涵盖综援申请人在取得香港居民身分后的所有出入境记录。而除了「定期核对程序」外,社署和入境处亦设有机制,让社署在有需要时可就个别个案以特定便笺向入境处索取有关人士的详尽出入境记录,以作核实。公署认为,这做法大致能在核实综援申请人的居港规定及尽快让申请人获得援助以应付生活基本需要之间作出平衡。
 
  就以上所述,申诉专员建议社署尽快完成「定期核对程序」的所有优化措施,以改善该程序现时的不足。
 
  调查报告已上载至申诉专员公署网页www.ombudsman.hk,供公众参阅。
 
2020年1月2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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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专员赵慧贤今日(一月二十一日)公布「有关核实综合社会保障援助及公共福利金申请人及受助/受惠人出入境记录的机制」的主动调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