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回应《国歌条例草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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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应传媒就《国歌条例草案》的查询,特区政府发言人今日(一月十日)表示,香港特区政府有宪制责任在本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国歌法》)。特区政府以本地立法的形式在香港实施全国性的《国歌法》,充分考虑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和实际情况;《国歌条例草案》的主要精神是「尊重」,与部分人士声称的「限制言论自由」完全无关,更绝对不是所谓「恶法」。
 
  发言人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二○一七年十一月四日通过决定,将《国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凡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因此,在香港实施《国歌法》是香港特区政府应有的宪制责任。」
 
  「考虑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实际情况,特区政府决定以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实施《国歌法》,充分体现『一国两制』的精神。」
 
  「《国歌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立法原则很清晰,就是必须充分反映《国歌法》这条全国性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即维护国歌的尊严,使市民尊重国歌,同时兼顾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以及实际情况。」
 
  「在草拟《条例草案》的过程中,我们谘询了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委员会)的意见 ,并出席了委员会举行两次共约15小时的特别会议,听取了190名公众人士和团体代表的意见。我们亦多次与不同政党、专业团体、法律界代表和学者等见面,聆听和吸纳他们的意见。」
 
  「《条例草案》在去年一月提交立法会首读和二读。相关的法案委员会其后召开了17次会议,历时超过50小时,仔细研究《条例草案》的每一条条文,其中一次会议更邀请了公众人士发表意见。过程中,政府当局均细心聆听法案委员会委员和市民的意见。」
 
  发言人强调,《条例草案》的草拟经过十分严谨的程序,亦收集和采纳了社会不同人士的意见。当局会适时把《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大会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2020年1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