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政务司司长动议二读《法院程序(电子科技)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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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张建宗今日(一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法院程序(电子科技)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法院程序(电子科技)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旨在立法推行司法机构的「资讯科技策略计划」,以分阶段在所有级别的法院,为法庭使用者提供以电子模式处理与法院相关文件的一个选择。

  司法机构就使用资讯科技进行长远研究后,推行名为「资讯科技策略计划」的大型资讯科技提升项目,以回应法庭使用者及社会人士日渐提高的期望,提升现有的资讯科技系统,透过使用资讯科技,为所有持份者提供更具效率及成效的优质服务,以及便利整个诉讼或审裁及附带程序中进行积极的案件管理,使所有持份者可更便捷地寻求司法公义。

  按照该计划,司法机构正推行名为「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的资讯科技系统(下称「系统」),从而在适当情况下精简及划一规范各级法院的电子法院程序。特别是在方便市民寻求司法公义方面,司法机构将在适当情况下引入电子服务及各种设施,作为现行传统方式(即纸本模式)以外的选择,供法庭使用者自愿使用。虽然传统方式仍可供选用,但司法机构会鼓励法庭使用者使用电子方式与司法机构及有关各方沟通,以进行法庭事务。纸本和电子模式的安排或处理将尽量达成一致,以确保司法工作的执行不会因为新增的文件处理模式而受到影响。

  在草拟《条例草案》时,我们已仔细权衡现行法例有关执行司法公义的原则和精神与使用科技所带来的方便,从而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司法机构将在顾及保障有关各方的利益或权利,并确保司法程序公平和文件或程序稳妥的同时,促进电子渠道的使用。

  《条例草案》的主要建议可以概述如下:

(i)在向法院送交文件方面:
在一般情况下容许以电子方式(即通过系统)将文件存档或送交至法院;

(ii)在各方之间送达文件方面:
各方在互相同意以电子方式送达和接受文件的情况下,可使用电子方式把文件送达另一方。为增加灵活性,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并议定送达文件最适合的电子平台;

(iii)在文件的签署认证方面:
在一般情况下容许以传统人手签署以外的方式(例如数码签署和电子签署),签署与法庭相关的文件;及

(iv)在文件打印本的法律地位方面:
就某些法院程序而言,法庭使用者需要为电子文件制备打印本,以供其后使用。常见的情况是关乎民事案件原诉文件的送达。法例实施后,原告人若选择透过系统向法院呈交原诉文件后,法院会在文件上盖上电子印章,再透过系统把文件送交原告人。考虑到被告人或不同意原告人以电子方式送达文件,原告人便需要将电子文件的打印本送达被告人。纵然司法机构会在行政上提供查证服务以确认法院是否确实曾发出该文件,但有关各方或会对打印本的法律地位存有疑虑,故《条例草案》建议赋予由法院发出的文件的打印本及打印本的副本适当的法律地位。

  另外,《条例草案》亦订明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藉附属法例或透过实务指示,指明可使用电子文件的法院或审裁处,并规定关于电子科技的使用详情和操作程序等。使用实务指示能让司法机构因应快速的科技发展,对详细的程序和常规作出适时的修订。

  「资讯科技策略计划」将分两期实施,并逐步扩展到所有级别的法院。为更妥善地管理,第一期将分为两个阶段实施。就第一期第一阶段而言,系统将在区域法院以及裁判法院的传票法庭推行。在该计划的第一期第二阶段,预期系统将会推展至终审法院、高等法院、裁判法院的剩余部分及小额钱债审裁处。至于其余的法院及审裁处,司法机构计划于第二期推行该系统。

  司法机构曾就《条例草案》谘询很多持份者,包括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以及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他们均支持《条例草案》。

  主席,《条例草案》能令法庭使用者与法院之间,以及各方之间有更适时和更有效率的沟通。长远而言,不但能有助减少纸张的使用,亦能提高香港诉讼的效率。我希望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0年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