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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题:执法机关取得通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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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答覆:
 
问题:
 
  《基本法》第三十条保障香港居民享有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II部(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四条订明,任何人之通信不得被无理或非法侵扰。现行《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只要求执法机关在进行邮件截取和电讯截取前须向小组法官申请授权,但未有就网络通讯(例如手机及网络伺服器)的资料(包括通讯内容、元资料及个人资料)作出规管。此外,高等法院在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的一项裁决中指出,除紧急情况外,警方须先获得法庭搜查令才可查看被捕者的手机。据报,近日有一名被捕者表示,其已上锁手机内部分即时通讯纪录被控方列为呈堂证据之一,但他在被捕后从未向警方透露其手机的解锁密码,而他上庭前亦未获告知警方取得有关搜查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去年六月至今,警方检取、解锁及查阅被捕者手机内资料的个案宗数,以及就当中有多少宗取得搜查令;
 
(二)警方从何时开始使用骇客软件或其他破解工具,为手机解锁以查阅手机内的即时通讯内容或其他资料;及
 
(三)政府会否(i)参考韩国、台湾、澳洲、英国和美国的相关法例,修订或制定法例规管执法机关进行电子搜证工作,以及(ii)主动和定期公布各执法机关向资讯及通讯科技公司提出披露资料要求的详情,令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和达到国际水平?
 
答覆:
 
主席:
 
  执法机关在香港法例之下有责任防止及侦查罪案,以保护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在执法机关履行其责任的过程中,会行使相关法例所赋予的搜查及检取权力,检取及查看涉嫌干犯罪行的物件,当中包括手提电话及其他类似装置。
 
  根据高等法院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就一宗案件颁下的判词,警务人员可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0(6)条,在被捕人士身上及现场或附近检取手提电话,但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可以无须获得搜查令而查看这些手提电话的电子内容。判词亦指出,就允许警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无须获得搜查令而查看拘捕后检取的手提电话或其他类似的装置的电子内容而言,《警队条例》第50(6)条合宪,并符合《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第14条和《基本法》第30条的规定。我知道执法机关一直都严格跟随这判词所阐述的原则行事。
 
  执法机关调查罪案时,如有需要,可根据相关法例向法院申请搜查令,以获得搜查处所和检取在处所所找到的物件、文件和资料的权力。执法机关申请搜查令时,必须遵守严格的规定,须在裁判官席前宣誓,证明人员有理由怀疑某搜查目标内藏有具调查价值的物件,并清楚说明申请的理据,以及所申请的搜查令的涵盖范围。执法机关亦须就裁判官作出的提问给予满意的答覆。裁判官发出搜查令时可按个别情况施加条件。裁判官如认为理据不充分,或不适合,会拒绝发出搜查令。
 
  裁判官是基于提出申请的执法机关人员所呈交的事实和细节,严格依照法律处理搜查令的申请。我们需尊重法庭的权威、专业、独立性和公信力。
 
  我强调,向法庭申请搜查令与按《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第589章)(《截取条例》)申请授权进行秘密行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目的不一样,不应该混为一谈。搜查令须经法庭批核,是根据相关条例而作出,目的是搜证作日后呈堂之用。《截取条例》下的行动所搜集的资料主要是作情报之用。两个程序都在法律下有严格规定及限制,都是严谨的程序。
 
  就莫议员提问提及的个案,警方已公开澄清,他们是在获得裁判官发出的搜查令下进行。由于该宗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我不适宜进一步讨论案件的详情。
 
  就莫乃光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二○一九年六月至十一月期间,警方共处理了1 429宗涉及手机作为证物的案件。当中涉及3 721部被捕人或疑犯的手机,有关个案都是在取得法庭搜查令下进行。
 
(二)一般情况下,警方会在取得法庭手令后才为手机进行数码法理检验。有关的检验所取得的证据会于相关案件的公开审讯中呈堂。由于检验的关键技术属机密资料,披露该等资料可能让犯罪分子得悉执法机关的行动细节,会损害执法机关调查罪案和保障公共安全的能力,令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所以我不会公开。
 
  我要强调,不论使用何种技术,亦不论有关行动是根据法庭搜查令或按《截取条例》而进行,警方的行动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及规限合法地进行。
 
(三)现行《截取条例》明确订明和要求多项资料需要公开。《截取条例》下订明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专员)会每年作出报告,罗列需披露的资料。报告公开,每年提交立法会,并在保安事务委员会讨论。内容包括行动的数字和类别、专员的监察结果,及有否违规个案和相关的惩处等。这做法和很多外地司法管辖区类似。
 
  至于向网络服务供应商索取与侦查罪案有关的资料,执法部门必须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规定,或在执行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受法例充分监管。特区政府认为现行的制度和做法适当,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会予以继续。
 
  多谢主席。
 
2020年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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