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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警方的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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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志全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答覆:
 
问题:
 
  去年六月至今,有数以千计的市民在公众活动中被捕后获警方准予保释,以待警方完成调查后决定是否对他们提出检控。据悉,当中有不少人在其后前往警署报到时拒绝继续保释,并获无条件释放(俗称「成功踢保」)。然而,由于他们一直未获警方告知是否已完成调查有关案件及会否对他们提出检控,他们及其家人终日忧心忡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六个月,每月踢保及成功踢保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
 
(二)过去五年,成功踢保的人数、他们当中有多少人其后被检控,以及他们成功踢保日期与被检控日期平均相隔多久;及
 
(三)警方会否在作出不检控成功踢保人士的决定后,尽快把该决定通知他们,让他们放下心理负担;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市民有表达意见、言论及集会的自由,但行使这些自由的时候必须和平和守法。自去年六月初至今,香港发生了共超过1 200场示威、游行和公众集会,当中不少演变成严重暴力违法行为。在过去六个多月,有暴徒违法堵塞道路、瘫痪交通、在多处投掷汽油弹和纵火、掷砖、肆意围殴意见不同的人士、蓄意伤人、破坏及焚烧商铺、铁路设施及交通灯等,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队条例》第10条,当出现任何违法行为,警方有法定责任采取一切合法行动,予以处理。
 
  根据《警队条例》第50条,警务人员有权拘捕任何他合理地相信会被控以或合理地怀疑犯了(就该罪行首次定罪时)可被判处可监禁的罪行的人。警务人员作出拘捕时,必须依法及适当地进行。
 
  当任何人被警方拘捕时,警务人员会尽快告知他已被捕、拘捕的事实理由及拘捕原因。被捕人会尽快被带到值日官前,以确定其被拘捕及羁押的合法性。其后,被捕人会交由调查队伍进行调查。在完成初步调查后,警方会因应个别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
 
(一)落案起诉被捕人,并羁留该人直至到出庭应讯,或让被捕人保释外出,等候出庭应讯。一般而言,被羁留的人不会被羁留超过48小时;
 
(二)如警方未能立即完成调查有关案件,让被捕人保释外出,被捕人随后须依指定时间回到警署报到;或
 
(三)无条件释放被捕人。
 
  有关警方保释的法律依据及法定权限,载于《警队条例》第52条。根据该条例第52(1)条,就警方决定落案起诉的被捕人而言,除非警方认为罪行性质严重,或警方合理地认为被捕人应被羁留直至到裁判官席前应讯(例如被捕人可能潜逃、再犯同一罪行、骚扰证人、妨碍调查工作或企图妨碍司法公正等),否则警方可让被捕人保释外出,被捕人一般须依担保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裁判官席前应讯。如该人被羁留,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带到裁判官席前应讯。
 
  此外,根据《警队条例》第52(3)条,如果警方认为未能立即完成调查有关案件,可让被捕人保释外出,被捕人随后须依担保书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警署报到。当被捕人回到警署报到时,警方会根据案件的调查进度,决定落案起诉被捕人、继续保释或无条件释放被捕人。此项保释安排有其需要和合理性,因为一方面可让警方在案件仍在调查期间,维持警方与被捕人的联系,另一方面,因应不同案件的性质、严重性及复杂性,警方可进行进一步调查,例如搜集和处理证据,以及谘询法律意见等,以确保警方对任何人落案起诉,都会是一个严谨的决定。
 
  如果被捕人拒绝警方保释,或在接受警方保释后回到警署报到时,拒绝继续保释,而调查工作尚未完成,警方会考虑将人释放。然而,释放被捕人并不代表警方不会对其作出起诉。如果在调查后决定起诉有关的人,警方会再次作出拘捕。
 
  现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及(二)自去年六月九日直至今年一月二日,警方在大型公众活动中共拘捕6 943人,当中涉及多种不同罪行,包括「参与暴动」、「非法集结」、「纵火」、「伤人」、「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刑事毁坏」、「袭警」、「阻碍警务人员执行职务」、「藏有攻击性武器」等等。这6 943名被捕人中,1 082人已经或正在进行司法程序,338人获无条件释放,5 523人的案件仍在调查中(包括保释候查和拒绝保释后被释放候查),有关的数字按月分项列于附件。警方没有备存问题所要求的其他分项统计数字。
 
(三)警方就个别案件的调查详情是保密的,以免影响调查及搜证工作,更加不会对涉案人士公开。接受警方保释的被捕人须于指定时间回到警署报到。对于拒绝保释被释放候查的被捕人,基于上述保密原则,警方不会告知其涉及案件的调查进展。若日后警方有足够证据就有关罪行检控这个人,会再次作出拘捕,并起诉其相关的罪行。
 
  多谢主席。
 
2020年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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