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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违反《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判监禁缓刑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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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雇主因违反《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没有依时支付按期付款予一名因工受伤的雇员,亦没有为该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被劳工处检控。该雇主于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并在今日(一月八日)被判处两个月监禁,缓刑十八个月,以及罚款合共四万二千元。
 
  一名装修工人于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工作期间从高处堕下引致身体多处受伤,其雇主没有按照《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在正常发薪日之后七天内向他支付按期付款,其雇主亦没有为他投购工伤补偿保险。
 
  《雇员补偿条例》第10(10)条规定,在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期间,雇主须向雇员支付按期付款,款额应为雇员遭遇意外时每月收入与暂时不能工作期间每月收入差额的五分四,按期付款应于雇员的正常发薪日期支付。若雇主无合理辩解而逾期七天仍未支付有关款项,即属违例。此外,《雇员补偿条例》第40(1)条规定,雇主须为所有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以承担其在该条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责任,违者最高可被判处监禁两年及罚款十万元。
 
2020年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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