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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电动可移动工具及电动轮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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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恒镔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电动单轮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及电动单车(电动可移动工具)一律禁止在道路上行驶,但被视为医疗仪器的电动轮椅则不受该项限制。较早前,有两人在单车径上使用电动滑板车时因遭遇交通意外而死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三年,每年有多少件电动可移动工具进口,并按种类列出分项数字;

(二)过去三年,每年警方向非法使用电动可移动工具的人士(i)作出劝谕及(ii)提出检控的个案宗数分别为何;

(三)现时本港有否公众地方可供市民合法使用电动可移动工具;如有,它们的位置为何;如否,为何政府仍准许该等工具进口及在本港出售;及

(四)鉴于有市民反映,电动轮椅在行人路和行人过路处高速行驶会危害轮椅使用者、行人及司机的安全,政府会否检讨现行对电动轮椅的规管,包括研究(i)设立发牌制度并规定电动轮椅使用者须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以及(ii)资助有需要的使用者支付有关的牌照费及保险费;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陈恒镔议员的提问,经谘询食物及卫生局、卫生署和医院管理局(医管局)、运输署、政府统计处,以及香港警务处,现综合答覆如下:

(一)根据政府统计处,电动单轮车、电动滑行车、电动平衡车及电动单车在「香港货物协调制度」下并没有独立的货物编号,而它们所属的货物编号也包含其他车辆(如机动和脚踏两用车、电动滑板、电动高尔夫球包车/电动球袋车等),故未能提供这些工具的进口数量。

(二)及(三)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汽车」的定义为任何由机械驱动的车辆。电动可移动工具属机械驱动,因此都属于「汽车」。任何「汽车」必须领牌才可于道路或私家路上行驶,但从道路安全或交通畅达的角度考虑,运输署的一贯政策是不会为这些电动可移动工具在《道路交通条例》下登记及发牌。

  在二○一九年七月至十二月期间,警方在道路上因非法使用电动可移动工具而进行拘捕的个案有13宗。

(四)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8)条,任何人士若在公众地方罔顾后果或疏忽地驾驶,或其驾驶的速度或方式会对公众产生危险,便属违法。

  为教育轮椅使用者正确使用电动轮椅,医管局辖下医院的专职治疗师在处方电动轮椅时会根据患者的个人需要,教导他们如何安全和正确地使用轮椅。此外,医管局辖下的社区复康中心亦为电动轮椅使用者提供有系统的小组培训,让他们学习安全使用轮椅的技巧及态度,以应对不同的情况,包括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设施,以及应付室外障碍物等情况。

  在「香港好.易行」计划下,运输署现正进行「提升香港易行度顾问研究」,预计本年内完成,研究多项与鼓励步行有关的议题,以及在香港使用电动可移动工具的可行性,和现时就电动轮椅的监管政策。政府会参考研究的结果,检讨对电动轮椅的规管。
 
2020年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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