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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租户虚假陈述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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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租户在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时没有如实申报,今日(一月二日)被法庭重罚,需合共缴付罚款二十四万元。

  该两名居住于深水埗丽阁邨的公屋租户,在二○一九年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时,申报他们共同拥有五个非住宅物业的业权,并无拥有任何香港住宅物业。此外,他们亦声称其家庭总资产净值不超逾现行公屋入息限额一百倍。

  房屋署其后调查时揭发,上述五个非住宅物业的价值合共约为九百五十多万元。另外,二人被证实为一所有限公司的董事,各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并透过该有限公司,拥有三个住宅物业。经核实后,被告家庭的总资产净值已超逾资产上限的二百三十一万元。

  他们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违反了《房屋条例》第26(1)(a)条,而被房屋署作出检控。两名被告今日上午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裁判官判定罪名成立,并需合共缴付罚款二十四万元。此外,房屋署亦将会向被告一家发出「迁出通知书」,以收回有关的公屋单位。

  房屋署发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租户,作为厘定租金及审核续住公屋资格的基础,住户必须准确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因此,在作出申报前,住户应仔细阅读入息及资产申报表的内容及填表须知,并按指定的方法计算其收入及资产填写相关资料。否则,住户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而触犯《房屋条例》第26(1)(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或因忽略提供资产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而触犯第27(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个月)。

  此外,房屋署亦会向住户追回因资料不正确而少付的租金。而根据二○一六年十二月通过的修订「富户政策」,若公屋住户持有任何直接或透过附属公司拥有香港住宅物业的公司50%以上的股权,或家庭总资产净值超逾现行公屋入息限额一百倍,不论其家庭入息为何,均须迁离他们现居的公屋单位。
 
2020年1月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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