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程序(电子科技)条例草案》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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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二月二十七日)在宪报刊登《法院程序(电子科技)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旨在提供以电子模式处理与法院相关文件的选择。

  政府发言人说∶「《条例草案》就推行『资讯科技策略计划』(计划)作出所需的法例修订。按照计划,司法机构正推行『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系统),从而在适当情况下精简及划一规范各级法院的电子法院程序。长远而言,推行电子模式将提高香港诉讼的效率,亦有助减少纸张的使用。」

  发言人补充∶「计划将有助整个诉讼/审裁及附带程序中进行积极的案件管理,使所有持份者可更便捷地寻求司法公义。」

  《条例草案》的主要建议包括∶

(一)在一般情况下容许以电子方式将文件存档或送交至法院;
(二)各方在互相同意以电子方式送达和接受文件的情况下,可以电子方式把文件送达另一方;
(三)在一般情况下容许以传统人手签署以外的方式,签署与法庭相关的文件,例如数码签署和电子签署;及
(四)赋予由法院发出的文件的打印本及打印本的副本适当的法律地位。

  发言人说∶「司法机构鼓励法庭使用者在自愿情况下使用电子方式进行法庭事务,但他们仍可选用传统方式与司法机构及其他有关各方沟通。」

  《条例草案》亦订明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藉附属法例或透过实务指示,规定使用电子模式的详细法院和操作程序,以让司法机构能因应快速的科技发展,对详细的程序和常规作出适时的修订。

  草拟《条例草案》时,司法机构已仔细权衡现行法例有关执行司法公义的原则和精神,与使用科技所带来的方便,从而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

  发言人补充∶「计划将分两期实施,为更妥善地管理,第一期将分为两个阶段实施。就第一期第一阶段而言,系统将在区域法院以及裁判法院的传票法庭推行。在计划的第一期第二阶段,预期系统将会推展至终审法院、高等法院、裁判法院的剩余部分及小额钱债审裁处。至于其余的法院及审裁处,我们计划于第二期推行系统。」

  司法机构曾就《条例草案》谘询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和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并获支持。

  《条例草案》将于明年一月八日提交立法会作首读。



2019年12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4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