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二十二题:六至十一月行动中受伤的警务人员
***********************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周浩鼎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自本年六月以来,反修例风波引发的示威活动当中,示威者的暴力行为不断升级,由最初冲击立法会大楼及政府建筑物、堵路、掷砖及瘫痪机场运作,演变至袭警、投掷大量汽油弹及纵火、毁坏港铁站和商铺,以及「私了」(即私刑对待的代称)不同政见人士。有不少警务人员在执勤时受伤,亦有数千名示威者被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自本年六月以来有多少名警务人员在示威活动中执勤时受伤,并按他们(i)受伤的身体部位和(ii)送院时伤势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二) 自本年六月以来示威者首次被捕并其后获准保释的总人数,以及一般的保释条件为何;及

(三) 现时正排期审讯而与反修例风波有关的案件宗数,以及自本年六月以来有关的排期平均需时多久?

答覆:

主席:

  由今年六月初至今,香港有超过900宗示威、游行和公众集会,当中很多演变成暴力违法行为。在过去五个多月,有暴徒多次作出严重违法行为,包括肆意堵路、瘫痪交通、在多处投掷汽油弹和掷砖、纵火、蓄意破坏及焚烧商铺和港铁及轻铁设施、以及疯狂殴打不同意见人士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警务人员在危险的环境下执勤,以及在面对蓄意袭击当值或休班的警务人员、有暴力倾向或持有武器的暴徒的时候,受伤的风险增加。警务人员因公受伤,除个人安全及健康受损外,亦因此未能执行职务,有损警队的执法能力,社会整体治安亦会受害。

  香港是法治社会,所有人必须遵守香港法律。在香港,任何地方都受法律规管,没有法外之地。警方有法定责任维持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当出现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情况时,警方必须采取适当执法行动。对于任何作出非法行为的人,警方一定会严肃处理,全力调查,将他们绳之于法。

  止暴制乱是香港特区政府目前最重要的工作。连月来政府的不同政策局及部门均积极地在其各自职权范围内全力支持及配合警方止暴制乱的工作。作为一支专业的纪律部队,警方会继续坚守岗位、恪尽职守。政府再次强调,如果市民守法,不使用暴力,警方根本无需使用武力。
  
  就周浩鼎议员的提问,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由六月九日至十一月二十九日,共有483名警务人员在行动中受伤,职级由警员至总警司。有关人员受伤的原因包括:

(i)被暴徒投掷汽油弹烧伤,其中有警务人员在尖沙咀警署执行职务期间被汽油弹击中而导致身体皮肤严重烧伤,亦有警务人员在遇袭受伤后被暴徒投掷汽油弹致身体皮肤严重烧伤;

(ii)被暴徒投掷腐蚀性液体灼伤,其中有警务人员在屯门处理冲突事件期间被淋腐蚀性液体而导致身体皮肤严重灼伤;

(iii)被暴徒殴打或咬伤。其中有警务人员在驱散示威者期间被多名示威者殴打,亦有警务人员在沙田制服一名示威者期间被咬断部分手指;

(iv)被硬物所伤,包括砖头、铁棒、木棍、石块等,导致骨折或不同程度的创伤。其中有警务人员因头部被袭击致面骨骨折,至今仍未痊愈;

(v)被利器所伤,包括利刀,鎅刀、弓箭,以及被暴徒削尖的物件,例如铁枝、竹枝、行山杖、水喉通等,导致不同程度的割伤及插伤。其中有警务人员被暴徒以鎅刀割伤颈部,需施行紧急手术救治。此外,有警务人员被暴徒以弓箭射穿小腿,需施手术移除箭枝及作进一步医治;以及

(vi)被改装的武器所伤,包括丫叉、弹弓等发射钢珠、玻璃或其他硬物,导致不同程度的擦伤及挫伤。其中有警务人员口部被金属弹珠击中。

  警方没有备存问题要求的分项统计数字。但上述违法行为导致警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面对人身安全甚至生命的严重威胁,有警务人员至今仍未能返回工作岗位。

(二)及(三)由二○一九年六月九日起的公众活动中,截至十一月二十八日,共有5 889人被警方拘捕,当中921人的案件正在进行司法程序,而33人的案件已完成司法程序。

  其中,有人因同时干犯「刑事毁坏」、「袭警」及「非法集结」,分别就各项控罪被判入狱两星期、四个月及八个月。由于部分刑期同期执行,总刑期为监禁十个月。另亦有未成年人士因干犯「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及「有意图而管有攻击性武器」,被判入更生中心,羁留期可以为三至九个月之间。

  被落案控告人士中有102人在18岁以下(为总被落案控告人数约百分之十点九),362人报称为学生(为总被落案控告人数约百分之三十八点六)。

  截至十一月二十八日,有3 905人正接受警方保释候查。有关警方保释的法律依据及法定权限载于《警队条例》第52(3)条。这类型的警方保释可在有担保人或无担保人的情况下,以合理款额保释,或以指定金额的现金保释外出,而被捕人随后须依据在担保书注明的时间到指定的警署报到。

  被告人被控以刑事罪行后,案件首先会由裁判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由首度在裁判法院提堂至审讯之间实际所需的时间是因应个别案件而有所不同,主要是视乎控辩双方预备审讯所需的时间;当中需顾及所有相关因素,例如案件的复杂程度、涉案被告人人数、事实证人或专家证人人数,以及处理任何当值律师或法律援助申请所需的时间。而预计审讯所需日数、代表律师或大律师的「有空档期」,和法庭本身的排期情况亦会影响所需时间。

  若案件需押后聆讯,裁判官可能要考虑是否准予保释的问题。裁判官会依据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IA部的法律规定处理保释申请。根据纪录,问题提及的案件一般的获准保释条件为被告人:

(i)须向法庭交出任何护照或旅行证件;
(ii)不得离开香港;
(iii)须每周向法庭所指明的警署报到;  
(iv)须于指明的地址居住并于法庭所指明的时间逗留在其内(俗称「宵禁令」);
(v)不得进入法庭所指明的任何地方或处所;及
(vi)由被告本人或其担保人作出现金保释担保。
 
2019年1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2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