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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司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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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政务司司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反修例风波相关案件的司法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鉴于较早前有现任法官参与反修例的公开联署,亦有法官匿名向传媒发表对修例的意见,但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只对参与联署的法官作出劝告,是否知悉司法机构现时有何措施(i)确保法官遵守司法机构发出的《法官行为指引》(特别是第76段,即法官应避免参与政治活动),以及(ii)处理法官违反该指引的情况;

(二)鉴于《基本法》第八十二和九十二条订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可获邀请/聘用审理案件(包括终审法院的案件),是否知悉司法机构有何机制确保该等法官在审理涉及国家安全及利益的案件时保持中立;

(三)鉴于反修例风波相关的被捕人数至今已超过4 000,为免排期在法庭审理的检控个案不断积压,政府会否与司法机构商讨,参考海外的有关做法,成立暴乱特别法庭集中审理有关案件;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鉴于反修例风波相关的被捕人士获法庭批准保释时被要求支付的保释金由数百元至数万元不等,政府是否知悉法官一般采用什么准则决定保释金的水平;

(五)过去六个月,法律援助署(i)接获及(ii)批准了多少宗反修例风波相关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以及所涉款项总额为何;该署审批有关申请时采用的准则为何;及

(六)鉴于据悉有反修例风波相关的被捕示威者在获法庭批准保释期间违反了保释条件但仍获准继续保释,是否知悉有关原因?

答覆:

主席:

  就葛珮帆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司法机构及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现回覆如下:

(一)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指出,一般而言,基于司法机构须保持独立和公正,法官应避免就政治及其他具争议事宜发表评论。尤其是就有可能由法庭处理的法律争议,法官更应避免发表意见。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已提醒所有法官上述事情的重要性,并会在适当情况下采取进一步行动。
 
(二)各级法院法官,包括来自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非常任法官(非常任普通法法官)就职时,均会根据《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及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司法誓言。法官作出司法誓言时,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洁,以无惧、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维护法制,主持正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因此,司法机构必须强调,非常任普通法法官在终审法院审理案件时是履行香港法官的职责,他们亦只会严格依据香港法律审理案件。
 
(三)因应近期反修例事件引致法庭案件数目上升的情况,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已公开表示,司法机构会尽力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迅速和有效地处理案件,并确保案件严格依据法律获得公平处理。事实上,就近日数宗涉及大量被告人被带到裁判法院提堂的案件,法院已作出弹性安排,在有需要时,于法庭正常办公时间外继续进行聆讯,直至晚上。
 
  预计到近期事件引致案件数目上升的情况,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已要求各级法院领导研究不同方案,在可行情况下达致迅速处理案件的目标。鉴于司法制度的运作需要很多不同持分者的配合,包括法律专业人员、律政司、执法机关、惩教署、法律援助署及其他组织(如当值律师服务)等等,因此,任何涉及法庭及聆讯安排的改变,都可能对他们有影响。司法机构已表示会在过程中密切谘询所有相关持分者。
 
(四)及(六)司法机构表示,被告人被控以刑事罪行后,案件首先会由裁判法院处理。大部分案件在首度提堂时,控方会请求无须答辩,即请求法庭不要求被告人就控罪作出认罪或不认罪的答辩。若案件未能在首度提堂时完成处理而需押后聆讯,便会出现是否准予保释的问题。裁判官会严格依据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IA部的法律规定处理保释申请。概括而言,根据第9D(1)和9G(1)条的法律要求,裁判官必须批准被告人保释:法律规定只有在裁判官觉得有实质理由相信被告人会不按照裁判官的指定归押(即「弃保潜逃」);或在保释期间犯罪;或干扰证人或破坏或妨碍司法公正时,方可拒绝保释。在决定是否准予保释时,裁判官会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载列于第9G(2)条的因素。

  司法机构亦已表示,裁判官会考虑控辩双方的立场和论据,以及控辩双方呈堂的所有相关资料。法庭会按每宗案件的个别情况考虑是否准予保释,以及若准予保释,条件为何。
 
  批准保释和施加任何保释条件(包括任何保释金额),都是因应每宗案件的个别情况而作出的司法决定。如控方或被告人不满裁判官的保释决定(包括保释条件),均可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覆核或更改。原讼法庭同样会依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IA部所载列的法律要求,考虑和决定有关申请。
 
(五)截至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与反修例事件有关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法援)申请,统计数字如下:
 
接获刑事案件
法援申请数目
已批出证书数目 开支总额*
21 13 不适用
*关于涉及反修例事件个案的诉讼开支,法援署并无独立备存有关的统计数字。
 
  法援署会继续按香港法例第91章《法律援助条例》及香港法例第221D章《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规则》审批包括与反修例事件有关的所有法援申请。任何人士如欲获得法援,必须同时通过法例规定的经济审查和案情审查。法援署会审慎监察所有个案,确保公帑运用得宜。
 
2019年1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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