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处跟进香港航空的营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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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处发言人今日(十二月二日)表示:「根据《1995年飞航(香港)令》(第448章附属法例C)第6条,民航处必须信纳《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持有人在器材、组织结构、人事、维修及其他支援等方面有能力,可适当及安全地营运其在香港登记的飞机作公共运输用途。鉴于香港航空最新的财政情况,包括日前未能一次支付全数员工薪酬的问题,民航处十分关注,因此已于今日要求香港航空作为《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持有人,作出申述,确认它能否继续严格按照《1995年飞航(香港)令 》营运。视乎有关申述,民航处会就其许可证采取适当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1995年飞航(香港)令》第62条,更改、暂时撤销或撤销有关许可证。」
因应香港航空的财政状况,民航处自二○一八年十二月中起,已加强监察香港航空的航班运作及航空安全情况,并积极巡查和审查该公司,确保其在器材、组织结构、人事、维修及其他支援等各方面均符合上述法例的标准,以确认其可适当安全地营运,符合许可证的发牌条件。在过去一年(即二○一八年十一月至二○一九年十月),民航处对香港航空共进行约一百八十次定期和非预约检查。
民航处会继续密切监察香港航空的航班运作及航空安全,以确保香港航空继续在完全符合相关民航法例及法规的要求下营运。
完
2019年12月2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2时48分
香港时间12时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