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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购买一手住宅物业涉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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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立法会会议上郭伟强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答覆:

问题:

  近期,有不少一手住宅物业买家因各种原因(例如改变置业决定,或未能获金融机构批出按揭贷款)而未有完成物业交易,因此需承担至少数十万元的损失。按照《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如买家没有在订立临时买卖合约后5个工作日(冷静期)内,就有关物业与卖方签立买卖合约,则交易即告取消,而卖方可没收相当于售价百分之五的临时订金(订金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消费者委员会在二○一四年发表的《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研究报告》中建议,把冷静期延长至7至14个工作天,并把订金率下调至百分之一至三,政府有否跟进该等建议,例如进行研究和公众谘询;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会否修订法例,延长冷静期及降低订金率;如会,落实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有何新措施加强提醒消费者留意置业的各项风险?
 
答覆: 

主席:
 
  《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条例》)旨在提高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的透明度及公平性,加强对消费者的保障,以及为一手住宅物业的卖方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并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条例》自实施以来,就上述目标已达到一定的成效。

  我现就郭伟强议员的提问,综合答覆如下:

  《条例》述明如买方在签立临时买卖合约后五个工作日内没有签立买卖合约,该临时买卖合约即告终止,相等于楼价百分之五的临时订金会被卖方没收,但同时卖方不得就买方没有签立买卖合约而提出进一步申索。有关规定是考虑到香港住宅物业市场市况波动的特性,以及考虑到普罗买方在未有完成交易时的财政损失。

  在《条例》实施前,一般而言,一手住宅物业的买方如在签立临时买卖合约后三个工作天内没有签立买卖合约,该临时买卖合约即告终止,相等于楼价的百分之十的临时订金会被卖方没收。《条例》已将临时订金的金额由楼价的百分之十下调至百分之五,而签立买卖合约的期限亦由三个工作天延长至五个工作天。

  《条例》是经过运输及房屋局「立法规管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督导委员会」一年时间讨论、两个月的公众谘询,以及立法会详细讨论,在不同持份者求同存异下达致的成果。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业界以及相关持份者均有积极参与有关讨论。消委会在二○一四年发布的《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研究报告》中,建议《条例》让买方在签立临时买卖合约后有更长「冷静期」签立买卖合约、买方没有签立买卖合约时被没收的临时订金金额更低。事实上,有关建议以及相类似的议题在《条例》的立法过程中已有充分讨论和考虑。

  除了有关「冷静期」方面的条文保障消费者,《条例》亦规定一手住宅发展项目的卖方须于住宅物业开售前最少七天,提供售楼说明书让公众免费领取;卖方亦须在开售前最少三天,提供价单及销售安排资料供公众免费索阅。以上条文均对消费者作出保障,让准买家有充足的时间及资料,作出适当决定。

  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监管局(销售监管局)一直透过宣传和公众教育工作,包括透过各种宣传小册子、电视及电台宣传短片及声带、短片、电台广播剧等,提醒一手住宅物业准买家各项置业须知,包括倘若不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立买卖合约,临时订金会被没收,以及在购置物业前,应先清楚计算按揭贷款金额以及各类置业开支,必须确定能获得财务机构或银行批出合乎自己偿还能力的按揭贷款计划,才作置业决定,避免出现因借贷不足而未能完成交易的情况,招致损失。

  以上资讯亦已载列在销售监管局发布的「一手住宅物业买家须知」(「买家须知」)内,而按照《条例》,卖方必须在各发展项目的售楼说明书中首先列出此份「买家须知」,让各准买家在置业前知悉应该采取甚么步骤以保障自己。

  销售监管局会继续与各持份者保持沟通,就《条例》交换意见,以达至提升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的透明度及公平性,以及加强对消费者保障的目标。
 
2019年1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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