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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事务处回应传媒查询有关专用投票站及特别投票站的票箱运送及点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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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选举管理委员会发出: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规例》(第541F章)第31(1CA)条,总选举事务主任必须指定一个或多于一个供分配予受羁押选民投票的地方,作为专用投票站。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规例》(第541F章)第32条,如残疾人士会难于到达总选举事务主任为某选区而指定的投票站,则总选举事务主任必须指定一个或多于一个投票站为特别投票站,供他们作投票之用。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规例》第63A条,由于在专用投票站及特别投票站内不会进行点票,专用投票站及特别投票站内的助理投票站主任会在警务人员的护送下把加封的投票箱及密封包裹,以及选票结算表送往大点票站。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规例》第76(2)(a)条,大点票站的投票站主任必须在该大点票站点票时,将被指定为该大点票站的专用投票站及特别投票站的选票,与该大点票站的投票箱内的选票混和。
 
2019年11月2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0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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