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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被捕儿童权利及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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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超雄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自本年六月九日以来,本港有多场与「反送中」运动相关的大型公众集会及游行(公众活动)举行。该等公众活动进行期间,有多名示威者及旁观者被捕,包括16岁以下的儿童。据报,有三名13岁至15岁的儿童于本年八月二十九日被捕后,即使他们的父母表明会履行保护及照顾子女的责任,但警方仍向少年法庭申请照顾或保护令。在法庭等候社会福利署(社署)报告期间,该等儿童被羁留在社署辖下屯门儿童及青少年院,最长达27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本年六月九日以来,警方在公众活动中拘捕16岁以下儿童的个案宗数,并按拘捕日期以表列出每宗个案的以下详情:(i)被捕者年龄、(ii)拘捕地点、(iii)被捕者涉嫌干犯的罪行、(iv)控罪(如已提出检控)、(v)保释条件(如适用),以及(vi)警方有否向法庭申请照顾或保护令;
 
(二)鉴于尽管《警察通例》第49章订明,「为确保充分照顾有特别需要人士的权利及福利,为年龄在16岁以下的被羁留人士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或怀疑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被羁留人士安排合适成人在场属强制规定」,但有在上述公众活动现场的社工表示,警方拒绝让该等社工陪同16岁以下被捕儿童前往警署或在他们被羁留期间全程陪伴,有否评估警方此举有否违反《警察通例》的有关规定;
 
(三)有否评估,警方对待上述三名儿童的手法,与《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即「缔约国应确保……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的规定是否相符;及
 
(四)有何机制处理宗教人士及本会议员对被羁留在屯门儿童及青少年院的16岁以下儿童进行公务探访的要求,包括如何判断该等探访的急切性,以及会否事先征询被羁留者的意见?
 
答覆:
 
主席:

  就张超雄议员的问题,保安局回覆如下:
 
(一)自六月九日起,本港的游行示威及集会引起的冲突及暴力持续不断。截至十月三十一日,警方共拘捕3 001人, 其中510人被落案控告,罪名包括暴动、非法集结、藏有攻击性武器、刑事毁坏、身处非法集结时使用蒙面物品等罪行。16岁以下的被捕人士有165人,19人被落案控告,涉嫌干犯包括上述的罪行。警方没有备存申请照顾或保护令的相关数据。
 
(二)一般而言,任何人士被警方拘捕后,会尽快被带到警署,由警署值日官确定其被拘捕及拘留的合法性。其后,被捕人士会交由警方调查队伍继续调查。在完成初步调查后,警方会决定是否需要羁押有关被捕人士。警方会因应个别案件的情况,考虑准予被捕人士自签担保外出、保释外出或无条件释放。
 
  为照顾儿童或少年的权利及福利,警方就处理被捕的儿童或少年一向有清晰指引。如拘捕人士未满16岁,根据《警察通例》,警方须采取所有合理的步骤,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在该名儿童或少年被扣押在警署时前往该处。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警方会要求「合适成人」到警署陪同,方对被捕的儿童或少年进行查问。「合适成人」是指以下人士:
 
(i)一名亲人、监护人或其他负责照顾或看守该人的人士;或
 
(ii)一名对处理某类有特别需要的人有经验的人士,但不能是警务人员或是受雇于警方;或
 
(iii)如未能安排上述人士在场的话,亦须有其他可负责的成人,但不能是警务人员或是受雇于警方的人士。
 
  警方会按既定程序和指引为被捕人士安排「合适成人」。
 
  对年龄在16岁以下的被羁留人士进行羁留搜查前,值日官会确保有一名与该名将被搜查人士的性别相同的「合适成人」在场。其后对被羁留人士进行的调查,包括录取口供、收取体内样本等,亦必须有「合适成人」在场见证。
 
  警方一直致力保障被羁留人士的私隐和权利。警方会确保男、女不会羁留在同一临时羁留处,同时成人须与儿童或少年分开羁留。被羁留的儿童或少年的基本权利与一般人无异,包括可以要求及接受诊治、寻求法律服务援助、与亲友联络等。如有需要安排临时照顾,警方会把有关人士送往屯门儿童及青少年院(屯门院)羁留。
 
  羁留人士享有的权利载列于「发给被羁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调查人士的通知书」。警方会在「合适成人」在场下,向所有被羁留的儿童或少年会发出及解释此通知书,而有关「合适成人」须在通知书上签名确认。另外,每名「合适成人」都会获发「发给协助警方调查或被警方调查/羁留而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或年龄在16岁以下的人的『合适成人』通知书」。该通知书说明「合适成人」的角色和责任,协助他们理解如何为被捕人提供适当的支援。
 
(三)根据《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213章),照顾或保护令可向年龄低于18岁而需要被照顾或保护的人士发出。如儿童及少年涉及以下因素或情况,警务人员可向少年法院申请发出照顾或保护令,为有需要的儿童及少年提供照顾或保护。根据《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34(2)条,需要受照顾或保护的儿童及少年指:

(i)曾经或正在受到袭击、虐待、忽略或性侵犯;或

(ii)健康、成长或福利曾经或正在受到忽略或于可避免的情况下受到损害;或

(iii)健康、成长或福利看来相当可能受到忽略或于可避免的情况下受到损害;或

(iv)不受控制的程度达至可能令他本人或其他人受到伤害,而须受照顾或保护的儿童或少年。
 
  警方一向根据以上法例,按照个别案件的情况,及相关人士当时是否符合法例订明需要受照顾或保护的儿童及少年的准则,考虑作出有关申请。照顾或保护令最终是否发出,是法庭的决定。
 
  鉴于已有市民就有关事情提出司法覆核许可申请,因此我们不适宜在现阶段就个别案件作出评论。
 
(四)社会福利署(社署)尊重儿童权利包括信仰和思想自由,会与不同宗教团体合作,为社署辖下青少年院的院童提供课余小组及支援活动,帮助院童建立有意义的社区连结。
 
  社署辖下的屯门院负责收八至18岁以下需要受照顾或保謢的儿童或少年。由于羁留在屯门院的儿童或少年均属未成年人士,如有其父母或监护人以外的任何人士提出探访个别儿童或少年的要求,为保障该儿童或少年的私隐和利益,社署的个案社工会先评估以确定有关的探访与该儿童或少年的福利计划相关,亦需取得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后,才会向屯门院发出批准探访的指示。
 
  基于上述准则,社署的个案社工会按每宗个案的实际情况,就个别探访要求作出相应评估及切合个别儿童或少年福利需要的决定。
 
2019年1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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