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七题:特务警察、临时警务人员及基要服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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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谭文豪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公安条例》(第245章)第40条,行政长官可授权警务处处长(处长)委任任何人为特务警察;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24条,处长可雇用任何人临时出任警务人员;根据《基要服务团(一般)规例》(第197A章)第18条,行政长官可动员基要服务团的团员作现役服务。该三类人员在执行警务工作时享有与警务人员相同的权力、保障及豁免权,并须遵从处长的所有命令。该等法例没有规定有关的委任、雇用或动员的程序须公开进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今:
(一)处长有否委任或雇用任何人为特务警察或临时警务人员,以及行政长官有否动员任何基要服务团团员作现役服务;如有,(i)该等人士在被委任、雇用或动员的时候或之前,是否内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或其他内地执法机关的成员,及(ii)处长或行政长官作出委任、雇用及动员的理由、该等人员当中现时仍在任的人数,以及他们的职责及任期的开始及结束日期分别为何;
(二)特务警察、临时警务人员、以及基要服务团的团员在执行警务工作时,是否受《警队条例》和《警察通例》约束;及
(三)处长有否透过其他方法委任、雇用或招募任何内地执法机关的成员来港协助警方执法?
答覆:
主席:
就谭文豪议员的问题,我综合回覆如下:
根据《公安条例》(第245章)第40条,行政长官可藉命令授权警务处处长,以书面方式委任特务警察,任期由行政长官在有关命令中指明。根据《公安条例》获委任为特务警察的人,在以该身分行事时所具备的职责、权力、保障及豁免权,均与香港法律所委予或授予警务人员的职责、权力、保障及豁免权相同。
警务处处长亦可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24条雇用临时警务人员。临时警务人员的服务条件须与相等职级的辅警人员相同,而在其如此服务期间,临时警务人员具有及可行使该职级的权力及特权,并受该职级的纪律条文所规限。
根据《基要服务团条例》(第197章)第4条,行政长官可招募和维持一个名为基要服务团的团体,以协助维持或执行条例内订明的24项基要服务,包括政府行政;监狱的行政、管理及控制;消防服务的维持等。
在过去五个多月,特区政府并没有引用上述的条例,委任特务警察、雇用临时警务人员或招募基要服务团,以协助警方处理有关公众活动。同时,特区政府并没有要求驻港解放军协助处理近月的冲突,也没有委任、雇用、动员或招募任何内地执法机关成员作为特务警察、临时警务人员或基要服务团的成员。
自今年六月初至今,香港发生了共超过700场示威、游行和公众集会,当中不少演变成暴力违法行为。在过去五个多月,有暴徒违法堵塞道路、瘫痪交通、在多处投掷汽油弹和纵火、掷砖、肆意围殴意见不同的人士、蓄意伤害警务人员、任意破坏及焚烧商铺、港铁和轻铁设施及交通灯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警方有法定责任采取行动,按需要作出人手调配,维护法纪及公共安宁、止暴制乱。
目前,全力止暴制乱是特区政府最重要的工作。连月来特区政府的不同政策局及部门均积极地在其各自职权范围内参与及配合警方止暴制乱的工作。
由于过去多月的动乱持续,规模庞大及在多区同时发生,加上暴力程度严重,警方前线人员人手需要加大支援。现时特区政府正积极考虑各种措施,以增加警力及支援。当中的短期措施包括利用公务员的「退休后服务合约计划」,增加人手,吸引已退休警务人员继续为警队服务。此外,特区政府正研究更多可行措施,以增加警方的人手和力量,例如积极考虑《公安条例》第40条委任机制的细节,安排其他纪律部队的合适人员分担或参与部分警务工作。
完
2019年1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