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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一题:警方处理死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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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许智峯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本年六月十二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间,警方处理的每宗死亡(包括尸体发现)案件的下列资料(以表列出):
 
(i)警方接获案件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ii)死者的性别及年龄、
(iii)死者身分有否获确定、
(iv)警方有否通知死者家属、
(v)死者是否在受官方看管期间死亡、
(vi)死者在死前三个月内有否被捕纪录、
(vii)案件的分类、
(viii)死因有否可疑,以及
(ix)死因调查是否已完成;及
 
(二)(i)上述期间及(ii)去年同期,自杀身亡及尸体发现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并按死者所属年龄组别(以五年为一组)列出分项数字?
 
答覆:
 
  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10条,警队的职责包括协助死因裁判官履行他在《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04章)(《条例》)之下的责任和行使他在该条例之下的权力。
 
  根据《条例》第9(1)条,死因裁判官可调查须予报告的死亡个案;或其认为基于公众利益而应调查的任何其他死亡个案。第9(2)条述明调查的目的是调查某人死亡的原因及与其死亡有关的情况。
 
  《条例》订明有20类死亡个案须向死因裁判官报告,当中包括自杀身亡、意外或受伤导致的死亡、罪行或怀疑罪行导致的死亡等的个案。《条例》第4(1)条同时订明当获悉死亡个案时,有责任呈报死亡个案的人士,包括警务人员,须尽快向死因裁判官报告。
 
  根据《条例》第14(1)条,死因裁判官可以就任何人突然死亡、因意外或暴力而死亡、或在可疑情况下死亡等的死亡个案进行研讯。根据《条例》第27条,研讯的目的是研究死亡个案的原因及与其有关的情况。为此目的,研讯的程序及在研讯中提出的证据须专注于在可予确定范围内确定以下事项,当中包括死者的身分;死者是如何、何时和在何处死亡;以及死因裁判官/陪审团就死亡个案所达致的结论等。
 
  就许智峯议员的提问,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及(二)警方处理每一宗死亡案件,均遵从严谨的法例及指引,向死因庭作出呈报。警方会调查每一宗须向死因裁判官报告的死亡个案,并把初步调查报告连同临床病理学家或法医科医生的验尸报告提交死因裁判官。如死因裁判官认为有关个案须予进一步调查,警方会展开进一步调查和提交更详尽的死亡报告。死因裁判官在阅读有关报告和考虑有关个案的所有情况后,会决定是否进行死因研讯。
 
  警方在调查每一宗死亡个案均保持一贯专业精神,以一丝不苟的态度作出跟进。事实上,死因裁判官在二○一八年《死因裁判官报告》中,认同警务处调查员的表现,认为他们就死亡事故进行了高水平的调查,也拟备了高水平的死亡调查报告。
 
  以警方在现场就案件的初步分类计算,二○一九年六至九月及过去四年同期,警方接获的自杀(包括有人上吊或从高处堕下)及发现尸体、送院前或送院时死亡(包括未能在现场确定死因)的个案数字如下:
 
六月至九月期间 自杀(包括有人上吊或从高处堕下)(注一) 发现尸体、送院前或送院时死亡个案(包括未能在现场确定死因)(注二)
二○一九年 256 2 537
二○一八年 222 2 226
二○一七年 250 2 407
二○一六年 235 2 161
二○一五年 216 2 159
 
注一:为警方就案件的初步分类。
注二:在案件调查完结后可能会被重新分类,包括被列入为自杀案件。

  上述数字不包括由其他有责任向死因裁判官呈报死亡个案的人士所呈报,而有关个案最终由死因裁判官裁定为自杀的个案。警方没有备存提问的其他分项统计数字。
 
2019年1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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