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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恢复二读辩论《2019年司法人员(延展退休年龄)(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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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张建宗今日(十一月七日)在立法会就《2019年司法人员(延展退休年龄)(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衷心感谢《2019年司法人员(延展退休年龄)(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委员会(下称「法案委员会」)主席梁美芬议员及各位委员、立法会秘书处和法律顾问团队在审议《条例草案》时所付出的努力,令《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我亦感谢所有持份者、有关团体及人士向法案委员会就《条例草案》表达的意见。

  正如我于今年三月在本会动议二读《条例草案》时表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级别法院持续面对招聘困难。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坚信延长法官及司法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有助司法机构招聘最优秀的法律人才,以及在可行的情况下,尽量挽留现职法官及司法人员,让他们可继续以他们的经验和才能服务社会。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订《高等法院条例》、《区域法院条例》、《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员)条例》,以及《香港终审法院条例》,使司法机构可延长法官及司法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实施相关安排。主要的建议分为几项──

(一)将终审法院以及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的法官的法定退休年龄,由65岁延长至70岁;

(二)将土地审裁处成员、裁判官及其他属裁判官级别的司法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由60岁延长至65岁;

(三)相应地提高有关法官及司法人员的法定提早退休年龄,并就某些级别的法官及司法人员引入法定或酌情提早退休年龄;

(四)与其他级别的法官一样,区域法院法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酌情获延长其任期;及

(五)提供机制让现职法官及司法人员选择是否转至新退休安排。

  法案委员会举行了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的条文作出详细及深入的讨论,并普遍支持有关修订。在昨日和今日,法案委员会主席梁美芬议员也详细解说在审议《条例草案》期间,法案委员会关注到的其他事宜,政府和司法机构已作出相应的回应。

  我留意到议员特别关注司法机构的人手问题,容许我在此作简短回应。政府和司法机构采取了多项措施以鼓励更多合适的人才成为法官或司法人员。这些措施包括定期进行香港法律执业者收入基准研究,以检视司法人员薪酬。因应二○一五年基准研究,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以上级别法官的薪金向上调整百分之六;同时,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以下级别的法官及司法人员薪金亦向上调整百分之四。在二○一七年,政府因应司法机构的建议落实改善法官及司法人员的服务条件,当中包括房屋福利、医疗及牙科福利、本地教育津贴、司法人员服饰津贴及就休假外游所提供的交通服务。此外,司法机构亦不时按需要就各级法院进行公开招聘工作。就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及区域法院法官而言,招聘工作分别于二○一八年六月及十月展开,截至二○一九年十月中,已任命合共5名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及5名区域法院法官。另外,常任裁判官的招聘工作已于今年三月展开,并仍在进行中。我们相信在《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可进一步纾缓司法机构的人手压力。

  此外,有议员建议探讨放宽或废除法官离职后重返私人执业的限制。为维持司法独立和获取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一贯以来,区域法院及以上级别的法官有任期保障。因此,他们不可从司法机构离职后重返私人执业。若这些法官在离职后仍可执业,有人或会对法官是否仍可不偏不倚地审理案件产生疑虑,不能重返私人执业的限制有助释除这种疑虑。政府及司法机构均认为此行之有效的做法旨在巩固司法独立和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不宜放宽有关限制。

  主席,我想藉此机会澄清几件事。第一,是对于法庭处理刑事案件需要的时间是否过长的看法,亦有议员建议司法机构是否应该考虑成立特别法庭,二十四小时运作,加快处理与近期事件有关的案件。正如较早前司法机构公开解释,刑事案件由首度提堂至审讯实际所需时间主要视乎控辩双方是否就审讯准备就绪,或需要更多时间预备,例如进一步调查、搜证或索取法律意见等,案件可能会押后提讯,直至可听取答辩,以及控辩双方通知法庭已准备就绪后,才可在法庭进行审讯。案件的复杂程度、涉案被告人数、预计审讯所需日数、代表律师或大律师的有空档期和法庭排期情况等多项因素都会影响处理案件所需时间,故此,每宗案件由提堂至审讯所需实际时间会因应其情况而有所不同。因应近日事件引致的案件数目上升,我们留意到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表示,司法机构会尽力在切实可行情况下,迅速和有效地处理案件,并确保案件严格依据法律获得公平处理。事实上,近日有很多宗涉及大量被告人的案件被带到裁判法院提堂时,法院已经作出弹性安排,在有需要时审讯会在法庭正常的办公时间以外进行,直至晚上。

  若案件未能在首度提堂时进行答辩而需押后聆讯,裁判官会严格依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处理被告的保释申请。法律规定只有在裁判官觉得有实质理由相信被告人会弃保潜逃、在保释期间犯罪、干扰证人或破坏或妨碍司法公正,方可拒绝保释。在作出保释决定时,裁判官会考虑控辩双方的立场、理据和呈堂资料。如任何一方不满裁判官的保释决定,可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覆核或更改。原讼法庭同样会依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所载列的法律要求,考虑和决定有关申请。

  在辩论中,有议员提出几点具体建议、意见和关注,我想在此逐点作简单回应。第一,我想指出,有议员提到法官的健康状况是否应该成为连任的考虑因素之一。我想在此指出,司法机构事实上已经清楚表明,法官和司法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任期获延展前须要通过健康检查,以确定他们的健康状况适合继续受聘。如果法官和司法人员的健康状况出现重大问题,以至可能影响其执行的司法职责,无论他是否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司法机构均可以透过召开医事委员会的方式处理有关个案。如果有关法官或司法人员被确定为不适合执行司法职责的话,他可以因为健康理由而提早退休,无须等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任期完结。

  第二,我想澄清的是有议员提到法官的司法情操问题,亦对个别法官就一些政治问题作出评论表示关注。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较早前亦开宗明义说明,一般来说,基于司法独立和公正,法官应该避免评论政治和其他具争议的事宜,就有可能需要法庭处理的法律问题,法官更应避免发表个人意见。

  第三,我想就有部分议员对免遣返声请个案产生的繁重工作量作出扼要的回应。近年,的确有大批人士涌入香港,提出免遣返声请,亦即是一般所谓酷刑声请,这些案件产生了庞大的案件量,使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上诉庭以至终审法院,承受了沉重的压力。政府完全知悉相关情况,相关部门除了与司法机构就资源需要上紧密联系、全面配合外,亦全力支援司法机构修订若干高等法院的程序,以确保所有案件,包括和免遣返声请有关的案件,能够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早得到有效的处理。司法机构亦在今年六月二十四日就有关建议谘询了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亦谘询了业界和相关持份者,政府的时间表是预计在明年、二○二○年初提交立法会审议,尽快推展有关修订。

  最后,我想澄清或回应的是有关议员关注到法官的工作量。刚才很多议员都担心,以及认为为了鼓励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法官或司法人员延任,考虑可否有些特殊安排,例如可以减轻他们的整体工作量,或减少他们的行政工作。司法机构亦曾经表示,一般来说,法官和司法人员主要执行的是司法职责,只是小部分人员,例如法院的领导,才需要负责一些行政的职责。在考虑是否邀请个别法官或司法人员负责处理行政职责的时候,有关的法院领导会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法官和司法人员的工作量、专长和经验等。如果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法官或司法人员,基于他个人的喜好或情况希望承担较轻的工作量,可以考虑退休后出任暂委法官或司法人员,而非全职法官或司法人员。

  主席,就过去数月出现社会暴乱并严重影响法治,我想在此重申,法治和司法独立是香港的核心价值,特区政府会继续坚定不移地捍卫司法独立。在执行司法工作维护法治时,香港法庭会独立并严格地依法行使司法权。法庭审理案件时,一向致力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处理和判决,以及诉讼各方的合法权利依法获得全面保障。一直以来,法官均遵照司法独立的原则,依法判案。法官履行其司法职务时,只会依法考虑案中的法律问题及案件的是非曲直,并以无畏无惧、不偏不倚的态度为争议作出裁决。法官在此前提下作出司法决定,并会就其决定提供全面的理据。香港的法律制度具透明度,大部分聆讯均开放予公众旁听,书面判决列出判决的理由,一般会上载司法机构的网站供市民查阅。

  主席,法治是香港赖以成功的基石,我们必须维护及尊重法治精神。因此,政府一直致力为司法机构提供足够资源和所需支援,确保司法机构有效运作。今次为落实延长法官及司法人员法定退休年龄的修例建议,不但有助吸引人才加入司法工作行列,也可挽留经验丰富的法官及司法人员,以纾缓司法机构人手压力。

  我动议恢复二读《2019年司法人员(延展退休年龄)(修订)条例草案》,希望议员能支持并通过《条例草案》,让司法机构得以实施延长法官及司法人员法定退休年龄的建议及相关安排。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9年11月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2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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