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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搜查令紧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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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和政务司司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自本年六月以来,市民上街进行示威活动的场面屡见不鲜。在示威活动期间,有蒙面示威者干犯严重罪行,包括纵火、破坏公共设施和店铺,以及向警务人员投掷汽油弹等。为恢复公共秩序,政府于本年十月四日宣布订立《禁止蒙面规例》,禁止在非法或未经批准集结、公众集会及公众游行使用相当可能阻止识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另一方面,据报警方日前在办公时间外先后致电多名当值裁判官紧急申请手令,以搜查一名中枪被捕示威者的寓所,但裁判官没有接电话、挂断电话,甚至以「没有急切性」为由拒绝申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总裁判官有否向当值裁判官发出指引,订明审批搜查令紧急申请的准则、证据要求及考虑因素;若有,详情为何;若否,会否尽快制订该等指引;
 
(二)鉴于尽管警方可就裁判官拒绝签发搜查令的决定提出司法覆核,但有关程序需时甚久和耗费资源,当局会否与司法机构商讨设立更便捷的覆核机制;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是否知悉司法机构有否机制,确保裁判官以专业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审批搜查令的紧急申请;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以及司法机构会否考虑设立此机制;及
 
(四)由本年十月四日至十三日,警方为调查与示威活动相关的罪行,(i)提出搜查令紧急申请及(ii)获批的宗数分别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已就提出的问题谘询司法机构。根据司法机构提供的资料,政府答覆如下:
 
(一) 司法机构强调,所有裁判官均会基于提出申请的个别警务人员所呈交的事实和细节,严格依照法律处理警方提出的搜查令申请。司法机构亦指出,虽然每宗申请均会按个别情况作出考虑,但裁判官审批申请时通常会考量的事项,包括提出申请的警务人员能否提供有关申请的详细资料;他/她是否亲身知悉相关申请的案情事实、可否宣誓确认支持申请所陈述的事宜爲事实,并在裁判官就此等事宜提问时给予满意的答覆;而在办公时间外提出的申请中,他/她能否就有关申请的急切性提供支持理由;以及从所披露的资料显示会否构成罪行等。
 
  司法机构非常重视妥善和有效执行司法工作,并会继续对裁判官处理搜查令申请的行政安排不时作出检讨。如有须要改善之处,则会跟进。当得悉关于执行司法工作的事宜,司法机构均会严肃看待和适当处理。
 
(二)裁判官处理搜查令申请时,是按照法例履行其法定职能。根据既定的法律框架,裁判官的决定可被司法覆核。因此司法机构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以外另立机制处理对申请搜查令结果的任何不满,并不合适。
 
(三)及(四)现时,四位裁判官会被编入每两星期轮替一次的当值表,负责处理办公时间外的搜查令申请。司法机构现时只记录当值裁判官于办公时间外就所有案件类别(包括与近期示威有关的案件)批予的搜查令数目,但没有备存拒批搜查令的数目。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至十月七日的当值时段内(此15天时段内有六个非工作天),批予的搜查令数目为52个,而二○一九年十月八日至二十日的当值时段内(此13天时段内有四个非工作天),批予的搜查令数目为18个。
 
  总裁判官会不时对在办公时间外处理搜查令申请的安排进行检讨,并在适当情况下谘询执法机关。司法机构也会考虑就被拒的申请收集并整理有关统计数字和相关事宜的资料。
 
 
2019年1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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