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四题:打击网上虚假及危害公共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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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近月,激进示威者诉诸各种违法暴力行为,包括投掷汽油弹、遥控引爆炸弹、在港铁站出入口和店铺纵火,以及用腐蚀性液体、铁枝及利器袭击警务人员。有市民关注到,示威者行为的暴力程度有增无减,可能与网上充斥虚假、鼓吹仇恨情绪和合理化暴力的信息有关。据报,有一些国家已立法打击在网上发布虚假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例如德国于二○一七年订立《社交网路强制法》、法国于二○一八年订立《反资讯操纵法》及《反虚假信息法》,以及新加坡于本年订立《防止网路假资讯和网路操纵法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立法打击在网上发布虚假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二)会否修订现行法例或制定新法例,以针对性打击在网上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他人犯罪的行为;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基本法》,香港居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这自由并非绝对。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部分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任何人行使发表自由的权利,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可以为(一)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或(二)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的必要,得以经法律规定予以限制。
互联网的世界并不是一个无法可依的虚拟世界。根据香港现行法例,大部分在现实世界用以防止罪行的法例,均适用于互联网世界。所以,市民必须合法及负责任地使用互联网。
警务人员有法定责任维持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对于不法分子透过互联网所犯的非法行为,必定会严厉执法。
我现就问题的两部分一并回覆:
正如我刚才提到,大部分在现实世界的法例,均适用于网上世界。任何鼓吹他人犯法或进行网络欺凌活动,无论有关行为是否发生在互联网上,只要涉及刑事罪行,均受有关法例规管。例如,《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24条下的刑事恐吓及《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23条下的勒索,对网上行为亦适用。此外,于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亦可能触犯其他罪行,例如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中的保障资料原则、侵犯知识产权或诽谤等。就在网上发布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而言,亦可能会触犯《普通法》的「煽惑他人作出公众妨扰」。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89条,任何人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另一人干犯任何罪行,即属就同一罪行有罪;而根据普通法,煽动他人干犯任何实质罪行亦属犯法。简单而言,任何煽动他人犯罪的行为已经属于违法。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网上行为在现实世界亦属违法的,警队便可透过相关的法例执法。政府一直密切注意网上犯罪的行为或协助、教唆别人犯罪的行为和趋势。
我们留意到外国网上发布虚假及危害公共安全信息的一些法例,会密切注意并了解这些法例的效能及执法过程。
法律改革委员会有鉴于资讯科技、电脑和互联网被利用来从事犯罪活动的潜在可能,已于今年一月成立了小组委员会,就电脑网络罪行展开研究。小组委员会的研究工作正在进行中,并会找出电脑网络迅速发展带来哪些挑战,检讨现有法例和其他相关措施,也会探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发展,并建议可作出哪些法律改革。我们会密切留意小组委员会的建议。
自今年六月,香港多区出现众多暴力示威及破坏行为,包括刑事毁坏、袭击伤人、暴动、纵火等。有人利用互联网的平台,煽动示威者作出违法行为、鼓励使用武器及动员示威者攻击一些目标财产,或伤害某些目标人物(特别是针对警务人员)。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共安全,对生命(特别是指定的针对目标人士如警察或持某政见人士等)以及财产构成巨大危害。
作为公众利益守护者,律政司司长于十月三十一日成功向法庭申请禁制令,以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在任何基于互联网的平台或媒介上传布、传播、发布或重新发布任何促进、鼓励或煽动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的材料或信息,同时有意图或相当可能会造成香港境内任何人的非法人身伤害;或香港境内任何财产的非法损害。禁制令亦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协助、造成、怂使、促致、唆使、煽动、协助、教唆或授权他人从事或参与上述任何行为。
在过去数月,网上或社交媒体流传很多虚假消息,特别是大量针对警队的假新闻和没有确实证据的指控。这些未经证实的消息大多扭曲事实,制造社会恐慌,更加深社会的对立和分化,破坏警队和市民的关系。特区政府强烈谴责这些在网上故意散播谣言的行为,并会尽力提供资讯和事实,澄清虚假消息。我们呼吁市民应保持客观、理性,切勿轻信无中生有的网上谣言。
警方会继续密切注意在网上可能发生的犯罪活动并采取执法行动,针对性及专业地在互联网的公众平台搜寻可能与罪案有关的资料。若有任何违法、暴力或破坏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的行为,政府必定会严肃跟进,绝不姑息。
多谢主席。
完
2019年1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0分
香港时间17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