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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规管药剂制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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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凯欣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只有「获授权毒药销售商」才可经营零售含毒药(包括《毒药表》第1及2部毒药)药剂制品的业务,而只有该类销售商的注册处所才可使用含「药房」的中文名称。除该类销售商外,持有「列载毒药销售商」牌照的店铺(药行)经营者亦可售卖含《毒药表》第2部毒药的药剂制品。有药剂师反映,中文名称包含「药坊」、「药店」及「药妆」等词语的零售店铺(其他药店)近年成行成市。该等店铺大多数并非由上述两类销售商经营,但它们的名称容易令市民和游客误以为它们获授权售卖受管制药剂制品,以致消费者的权益欠缺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十年,每年(i)年底的药房及药行的数目分别为何,以及(ii)年内开设及结业的药房及药行的数目分别为何(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
 
(二)过去五年,每年卫生署收到针对药房及药行的投诉宗数分别为何;
 
(三)有否统计,现时有多少间其他药店;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及困难为何;
 
(四)过去五年,每年当局对药物零售店铺经营者提出检控的宗数,并按类别(即药房、药行及其他药店)及所涉罪行列出分项数字;及
 
(五)会否考虑修订法例,以加强规管其他药店,包括禁止它们使用含「药」字的中文名称,以免市民和游客混淆;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条例》)及其附属法例《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138A章)(《规例》),药剂制品必须符合安全、效能和素质的规定,并获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管理局)批准注册后,才可在香港销售或分发。卫生署采用风险为本的原则,按有关法例订立了一套全面及严格的规范措施,以监管药剂制品的制造、进口、批发及零售。
 
  就陈凯欣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卫生署后,我现答覆如下:
 
(一)在过去十年,「获授权毒药销售商」(俗称「药房」)及「列载毒药销售商」(俗称「药行」)的牌照数目(按每年年底计算)、获发新牌数目,以及申请取消牌照的数目分列如下:
 
年份 牌照数目 获发新牌数目 申请取消
牌照数目
列载
毒药
销售商
获授权毒药
销售商
列载
毒药
销售商
获授权毒药
销售商
列载
毒药
销售商
获授权毒药
销售商
二○一○年 546 3 499 67 272 38 170
二○一一年 557 3 572 47 283 36 211
二○一二年 570 3 827 45 377 32 162
二○一三年 597 3 907 106 701 79 621
二○一四年 605 3 951 39 311 31 267
二○一五年 607 4 012 34 277 32 216
二○一六年 604 3 937 29 231 32 306
二○一七年 614 3 937 37 258 27 258
二○一八年 641 3 937 50 264 23 264
二○一九年
(一至九月)
665 4 299 48 545 24 183
 
  卫生署没有备存按区议会分区牌照数目的资料。截至二○一九年九月底,位于香港、九龙及新界的「获授权毒药销售商」及「列载毒药销售商」数目分列如下:
 
  香港 九龙 新界 总数
获授权毒药销售商 128 261 276 665
列载毒药销售商 828 1 513 1 958 4 299
 
(二)及(四)卫生署会对「获授权毒药销售商」及「列载毒药销售商」进行突击巡查,并会试买受管制药物,以监测药物零售商遵守法例及相关执业守则的情况。
 
  若药物零售商有违反法例的情况,卫生署会即时跟进,并会按律政司意见,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提出检控。持牌零售商的定罪个案会交由管理局考虑对其作出纪律处分。涉及「获授权毒药销售商」的罪行一般为非法销售第1部毒药及处方药物;而涉及「列载毒药销售商」及其他零售处所的罪行一般为非法管有及销售未经注册药剂制品及第1部毒药。
 
  卫生署在过去五年针对「获授权毒药销售商」及「列载毒药销售商」的执法工作及接收相关投诉数字分列如下:
 
年份 巡查次数 试买次数 定罪个案 投诉数字
获授权毒药销售商 列载毒药销售商 获授权毒药销售商 列载毒药销售商 获授权毒药销售商 列载毒药销售商 其他处所 获授权毒药销售商 列载毒药销售商
二○一五年 1 214 7 977 4 136 3 008 24 3 5 86 36
二○一六年 1 209 7 956 3 955 4 021 15 4 4 82 27
二○一七年 1 220 7 874 4 329 3 229 13 5 4 103 34
二○一八年 1 212 7 814 4 194 3 350 14 5 3 100 22
二○一九年
(一至九月)
759 5 538 3 036 2 460 10 6 7 58 17
 
(三)根据《条例》,只有获管理局授权为「获授权毒药销售商」的人士,才可经营相关零售毒药(包括列载于《规例》附表10的毒药表第1部及第2部毒药)的业务。另外,任何有意经营涉及毒药表第2部毒药的零售业务的人士,必须获管理局发出的「列载毒药销售商」牌照。
 
  《条例》列明,在与处所有关的方面使用「药房」、「pharmacy」、「dispensary」、「drug-store」等字眼,均会被视为刻意暗示有关的处所属于《条例》下的「获授权毒药销售商」,并有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根据《条例》,只有「获授权毒药销售商」在其注册的处所才可使用「药房」名衔,否则可能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经营不含受管制药物成分的注册药剂制品的零售商,则不需领有相关牌照。卫生署并没有这类处所数目的资料。
 
(五)尽管销售含不受管制药物成分的注册药剂制品的零售商并不需要申领牌照,卫生署仍会按现行法例监管相关药物零售商及持续进行公众教育。有关措施包括:
 
(1)卫生署设有恒常机制对市面的药物零售商(包括「获授权毒药销售商」、「列载毒药销售商」或其他零售处所)非法售卖受管制药物的情况进行试买行动。若发现违规行为,会依法跟进;
 
(2)卫生署若收集到情报显示有零售商涉嫌违反《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包括违规出售药物、违法使用「药房」名衔或违法展示属订明式样的「获授权毒药销售商」标识),会即时展开调查,并在有需要时与香港警务处或香港海关展开联合行动;
 
(3)为应对越来越多的零售处所从事药物销售的业务,卫生署已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以提高公众对不同类型的药物零售商的认识。卫生署印制了超过一万份有关各类型药物零售商及注册药剂制品的教育小册子,通过香港旅游发展局、香港旅游业议会派发予来港旅客,并在海、陆、空各管制站派发予来港人士;以及
 
(4)卫生署药物办公室网页已详列所有牌照商(包括「获授权毒药销售商」及「列载毒药销售商」)的名称及地址供市民查阅。有关网页亦设有搜寻器以助市民查询处所是否领有相关牌照。 
 
2019年1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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