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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例管理及经营会社者被判罚
  一名男子及一间公司因触犯《会社(房产安全)条例》,今日(十一月五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罚款2,000元及3,5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今年三月巡查中环云咸街一间领有合格证明书以经营的会社时,会社职员未能在牌照处人员的要求下出示注册图则。上述情况违反了合格证明书内的第10项条件。
   
  负责管理上述会社的男子及作为会社合格证明书持有人的公司因而分别被控违反条例第21(1)(a)条及第21(2)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证明书持有人,必须遵守证明书上的条件。政府会继续执法行动,打击违规经营的会社。
 
2019年11月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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