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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维持公共安全及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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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淑庄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年六月十二日,有不少示威者在立法会综合大楼一带聚集,抗议政府就移交逃犯所提的修例建议。警务人员以武力驱散示威者,当场和在公立医院急症室拘捕了不少示威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至今共有多少名参与上述示威的人士被捕,并按他们(i)涉嫌干犯的罪行及其被捕位置,以及(ii)所属年龄组别(如表二所列)列出分项数字(分别按表一及表二列出);
 
表一
 
 
被捕位置
     
涉嫌干犯的罪‍行        
       
       
 
表二
年龄组别(岁) 性别 人数
16以下  
 
16至18  
 
19至25  
 
26至40  
 
41至65  
 
65以上  
 
 
(二)警方如何得知有示威者正身处公立医院急症室就医而派警务人员前往拘捕他们;及
          
(三)律政司会考虑甚么因素,以决定引用《公安条例》(第245章)中哪些罪行条文(例如第17B条(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第18条(非法集结)及第19条(暴动)),对该等被捕人士提出检控?
 
答覆:
 
主席:
 
  警方有法定责任维持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当出现违法堵塞道路、瘫痪交通、非法集结和暴力冲击警方防线等情况,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时,警方在评估风险后,会采取适当行动以确保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
 
  六月十二日大约上午八时,有大量戴上口罩及穿保护装备的暴力示威人士,有组织地冲出龙和道、添美道、金钟道和夏慤道,霸占马路,严重阻塞交通和扰乱社会秩序,部分人士更作出威吓及挑衅的行为。有警车及市民的车辆被困在龙和道的隧道内,需要警方出动谈判专家与示威者进行谈判。有警员及市民因此而被困在车厢内接近八小时,人身自由严重受阻。非法阻塞交通及堵路令龙和道、夏慤道一带的交通全面瘫痪。虽然如此,警方一直采取容忍的态度。
 
  下午三时左右,在立法会大楼的情况进一步恶化。大量极端暴力人士不断以各种武器例如砖头、铁枝、铁马、木板等攻击警察防线。警方在该处设立防线主要是为保护立法会大楼和内里的人。这种暴力冲击不但严重威胁在场人士(包括其他市民、传媒工作者和正在执勤的警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也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警方评估了当时的情况后,把在立法会的防线一路后退到立法会入口的示威区前,继续保护立法会大楼和相关人员。
 
  经过多次劝谕及警告无效后,现场指挥官因应当时实际环境、整体情况及行动需要,并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决定使用相应的最低武力驱散人群及控制场面,令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免受进一步破坏,以及保护其他人及警务人员自身的安全。
 
  现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截至十月十七日,警方就上述发生于六月十二日的事件共拘捕39人,包括36男三女,年龄介乎14至57岁,当中包括五名于医院被捕人士。所涉及的罪行包括在公众地方扰乱秩序、非法集结、袭警等。
 
(二)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10条,警方的职责包括维持公安、防止刑事罪行及犯法行为发生和侦查刑事罪行及犯法行为,以及拘捕一切可合法拘捕而又有足够理由予以拘捕的人。
 
  一直以来,警方会在不同的情况下到医院工作,包括在收到报案后到医院向报案人或相关人士了解情况、了解受害人或涉案人士的伤势及安排被捕人士到医院接受治疗等。此外,如果医护人员发现求诊者有可疑的伤势(例如怀疑伤势是在牵涉刑事成分的事件中造成),亦会通知警察作适当跟进。同时,如果驻守急症室的警员在急症室大堂发现有求诊者(包括受害人或疑犯)有可疑的伤势,警方会主动跟进相关案件。
 
(三)在香港,刑事案件的调查工作由执法机关负责,而是否提出检控则由律政司负责。执法机关(例如警方)的调查人员搜集证据及其他材料,律政司的检控人员则以此为依据,提供法律指引,包括作出检控与否的决定。

  就每宗案件的刑事检控,律政司必须按证据、适用法律和《检控守则》独立地作出检控决定。作出检控决定时须考虑的因素及验证标准,已详列于《检控守则》第5章。控方须考虑是否有充分证据进行检控,并以根据有关证据是否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为验证标准;如有充分证据进行检控,控方继而须考虑作出检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此外,根据《检控守则》第8.1段,控方选择控罪时,应致力于充分反映指称罪行的刑责,方式为既能兼顾检控效率亦能令法庭于社会与被告两者之间秉行公义。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案件。
 
  《检控守则》第19章提示检控人员在处理有关公众秩序活动案件(包括可能涉及《公安条例》(第245章)的罪行)时适用及已被广为确立的法律原则。如有声称指干犯的罪行是同时涉及行使受《基本法》或《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保障的自由,例如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检控人员或需作出特别考虑。一方面,当局有明确责任采取合理而适当的措施,让合法的集会和平进行;另一方面,有需要依法维持公众秩序,以保障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于涉及公众秩序活动的案件,检控人员必须求取平衡,既要符合社会利益维持公众秩序,亦要让大众人士可合法及和平地行使自身权利。一般而言,只有当有关行为超出理智范围或合理界线的限度,才应提出刑事检控。
 
  终审法院在近年的案例中亦指出,示威者一旦牵涉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即「破坏社会安宁」),便是超越受宪制保障的和平示威的界线,进入非法活动的领域,可受法律制裁和限制。若然参加者越过上述界线而非法干扰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后果也是一样。没有任何违法的暴力行为是受宪制保障的。
 
  律政司会继续按上述原则,坚守专业精神,不偏不倚、无畏无惧履行《基本法》第六十三条的宪制责任,作出刑事检控决定,不受任何干涉。
 
2019年10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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