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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入境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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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许智峯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一名菲律宾前外交部部长在今年六月持外交护照抵港时遭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扣留问话超过五小时后被拒入境香港。一名菲律宾前申诉专员在今年五月持一般护照抵港时亦被扣留问话,尽管她最终获准入境。另一方面,该两人曾于今年三月联同菲律宾渔民入禀国际刑事法院,控告包括国家主席等中国官员涉嫌触犯反人道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入境处拒绝外国人入境的一般原因;

(二)该两人抵港时遭上述对待的原因为何,以及当中是否包括他们对香港构成保安威胁;

(三)中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的出入境事务中有何角色;特区政府事前有否接到中央关于该两人入境香港事宜的任何指示;如有,详情为何;

(四)特区政府在处理该两人的入境事宜上,有否受中央的取态影响;如有,有否评估中央有否违反(i)特区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政策或(ii)《基本法》第二十二条;如有评估而结果为有,有否跟进行动;如评估结果为否,理据为何;

(五)根据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条文,入境处是否有权扣留持外交护照的外国人问话或拒绝其入境;有否评估入境处给上述外交护照持有人的对待有否违反有关条文;及

(六)有否评估,上述在国际上备受关注的事件有否对香港的国际声誉及投资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如有评估而结果为有,有何措施避免同类事件发生;如评估结果为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经谘询相关政策局及部门后,现就许智峯议员的提问综合答覆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一直严格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出入境管制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之下的自治范围。按照《基本法》第154(2)条,特区政府对世界各国或各个地区的人士入境、逗留和离境实行出入境管制。根据《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115章)第7(1)条,未获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批准的人士,不可以入境香港,除非该人士拥有香港居留权、香港入境权或其他凭借《入境条例》无须上述准许而可以入境的人士(例如飞机机员)。特区政府不会评论个别入境个案或公开个别个案的资料。

  入境处在处理每宗入境个案时,都会按照特区当时适用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充分考虑个案的实际情况后才决定是否批准入境。根据《入境条例》第4(1)(a)条,入境处人员可在任何人入境时向该人作出讯问,以核实他们的身分及考虑他们是否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是否持有有效的旅行证件、是否持有与来港目的相符的有效签证或签注、有否具备返回原居地所需的安排和条件、留港期间有没有足够旅费、有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纪录、来港目的等。《入境条例》第11(1)条授权入境处人员在讯问访客后,可拒绝给予他们入境香港的准许。《入境条例》第18(1)(a)条授权入境处人员遣送被拒入境人士离境。《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并不影响入境处向任何入境香港的人士依法实行入境管制及作出入境讯问。
   
  特区政府有责任在香港实施有效的入境管制,在有需要时拒绝个别人士入境。入境处处理入境管制所享有的权力和责任和世界各地政府相关部门所享有的大致相同。香港是自由开放、信守法治的社会,我们在实行出入境管制的同时,会继续欢迎来自世界各地的人士访港,并力求为他们提供出入境的便利,香港在这方面一直得到国际认可。
 
2019年10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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