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十七题:警务人员执法事宜
****************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基本法》第二十八条订明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包括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然而,据报今年六月十一日晚上,警务人员在金钟一带(包括在港铁站内和立法会综合大楼附近的街道)对大批市民进行截停及搜身,但未有向该等市民表明怀疑他们已经或即将或意图干犯什么罪行和有关理据。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普通法下,警务人员要截查市民时,不得只声称有合理怀疑,而是必须解释截查属必要的实质原因。法庭颁下的一份判词指出,警务人员对某人的怀疑是否合理,须以当时客观事实来定夺,亦须有相关证据支持。此外,英国警务人员的指引订明,合理怀疑不应建基于某人的特征(例如年龄),而应基于其获悉的可疑人物的线索和描述。另一方面,六月十日至十二日,有记者在金钟一带进行采访期间被警务人员截查和粗暴驱赶,以致他们的采访工作受到妨碍。就警务人员执法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警务人员在六月十一日晚上于金钟截停及搜查了多少名市民,以及该等行动的理据为何;

(二)警务人员对该等市民进行截停及搜查,是基于怀疑他们已经或即将或意图干犯什么罪行,以及有何客观标准和相关证据,令警务人员起疑及证明其怀疑合理;

(三)警务人员在六月十日至十二日截停及搜查了多少名记者,以及该等行动是基于怀疑他们已经或即将或意图干犯什么罪行;有何措施确保警务人员执行职务时不会危及正履行采访职责的记者的人身安全;及

(四)有否评估,上述行动的警务人员在未有提供证据支持其怀疑属合理下进行截停及搜查,是否违反了《基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是否超越了《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4(2)条赋予警务人员的截停、扣留及搜查的权力?

答覆:
 
主席:

  警方有法定责任维持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4条赋予警务人员权力,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众地方,发现任何人行动可疑,或合理地怀疑某人已经、即将或意图犯任何罪行,该警务人员可截停该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证明文件供查阅。

  警务人员亦可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第17C条赋予的权力,要求市民出示身分证明文件以供查阅。此外,个别法例如《公安条例》(第245章)、《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武器条例》(第217章)、《火器及弹药条例》(第238章)等,亦赋予警务人员截停及搜查的权力。透过截停及搜查的行动,警方能更有效地执行其法定职能,特别是在防止和侦查刑事罪行及犯法行为,及防止损害生命及损毁财产等方面。一直以来,警方在进行截停查问及搜查行动时,务必确保行动完全合法、有必要及得以适当地进行。

  现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至(三)「合理怀疑」指一般人在一般情况下皆会认为合情理或合逻辑地经评估而作出的怀疑。一般而言,警务人员在巡逻或行动时会观察人物的行为、衣着、随身物品及表现,因应当时环境及情况,并综合对所在地区及其罪案趋势的认识、掌握的情报等各项因素作出评估,辨别可疑人物或对某人产生合理怀疑(即该人已经、即将或意图干犯任何罪行),然后在适当时候采取截停及搜查行动,以达致有效防止及侦查罪案的目的。
  
  六月十一日晚上,由于金钟一带有大型的公众集会活动,引来大批群众聚集,而警方在早一日(即六月十日凌晨)在立法会综合大楼一带的非法集结中,检获剪刀、鎅刀、万用刀、刀片、打火机等危险物品,故此评估六月十一日晚上至六月十二日的公众集会有相对高的安全风险。警方有责任采取适当的行动保障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包括进行截停查问或搜查可疑人士。截停及搜查的行动会因应警务人员就当时环境及情况下的判断而作出,不是针对特定类别或行业的人士。

  警方尊重新闻自由和传媒采访的权利,亦会尽力配合传媒采访工作及与传媒保持有效沟通和合作。因此,警方一直在不影响行动的前提下,尽可能协助传媒的采访工作。警方有法定责任维护法纪、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这是法律上要求警方履行的责任。因此传媒和警方都有各自的职责,双方互相理解,对各自的工作都有帮助。

  警方已制订相关指引,供人员在公众活动或其他警方行动期间,透过传媒机构或组织发出的证件或文件,识别和核实传媒工作者的身分。传媒工作者在采访公众活动期间,亦应随身带备记者证件或公司证明文件,同时可穿上易于识别的服饰及佩戴臂章,以便现场警务人员识别。

  为进一步加强与传媒的沟通和合作,警方在二○一五年十二月正式成立传媒联络队。警方会在有需要时调派传媒联络队到公众活动或其他警方行动的现场,为在场采访的传媒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协助。

  在大型公众活动中,警方会因应事态发展,适时透过不同媒体向公众发放有关信息,提醒市民注意安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场的市民(包括传媒工作者)亦应听从现场警务人员的指示。

  警方没有备存问题要求的截停及搜查数字。

(四)警方的截停及搜查行动,是按上文提及的法例进行的。如受影响的人不满意,认为要作出投诉,可在投诉警察制度之下作出投诉。该制度是一个行之有效的两层法定架构,第一层是负责接收及调查投诉的警队投诉警察课,第二层是法定的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监警会)。两层投诉制度根据《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第604章)有效运作,有清晰的法律基础,确保每宗投诉警察的个案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监警会已决定就六月九日起发生的大型公众活动,以及警方采取的相应行动作出审视,并将分阶段向公众公布其审视工作的进展。监警会将致力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在六个月内就六月九日至七月二日期间发生的大型公众活动公布第一个阶段性报告,并向行政长官提交报告,及向公众公布详情。监警会已成立专案组,并开设多个渠道,包括电子平台和电话热线,供各持份者及市民大众提供资料,为日后进行的审核投诉工作提供全面的背景及基础。监警会亦已成立国际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将提供国际经验及意见,以助监警会审视与香港近期大型公众活动相关的警务工作和程序。政府十分重视监警会的审视工作,并会仔细研究及跟进该会日后提交的报告建议。

  此外,投诉警察课已成立一队特别队伍专责处理有关投诉。有关成员没有参与有关公众活动的执勤工作,以确保有关投诉能得到妥善处理。

  投诉警察课就六月十二日的行动后已收到27宗由香港记者协会转介的投诉。有关投诉现正由投诉警察课跟进,调查后向监警会提交报告。我们不会就个别个案作出评论。
 
2019年10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48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