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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在移交逃犯方面的人权及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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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答覆:
 
问题:
 
      香港人权法案第十条订明,任何人有接受公正公开审讯的权利。根据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3(f)条,若被要求引渡者在请求国内没有得到或不会得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约》)第14条所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低限度保障,则不得准予引渡。香港与20个司法管辖区已签订的移交逃犯协定(下称「协定」)均经过本会的附属法例立法程序后才实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与香港签订了协定的司法管辖区当中,分别有哪些和多少个已经和尚未实施《公约》;政府如何在制度上确保港人被移交后获得公平审讯及人权的保障;会否在法例中增订有关保障条文;如否,原因为何;
 
(二)有否评估,会否出现港人获得公平审讯和人权的保障因移交而被削弱的情况;如有评估而结果为会,此情况会否影响香港和外国的商贸和其他关系;及
 
(三)政府与某司法管辖区签订协定前及后,有否评估当地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是否有强烈落差;如有评估并发现此情况,政府如何处理有关的协定,以确保被移交港人获得公平审讯和人权的保障?
 
答覆:
 
主席:
 
  特区政府一直在《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的框架下积极推展与有关司法管辖区在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方面的合作,透过与更多司法管辖区签署相关协定,建立更广泛的司法互助网络,以加强国际合作,协力打击罪行。现行的《逃犯条例》为香港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移交逃犯,提供法律基础。
   
  就莫议员问题的三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在与有关司法管辖区开展订立移交逃犯安排的磋商前,特区政府会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该司法管辖区就移交逃犯的相关法例及已签订的双边协定;以及香港与该司法管辖区的人均往还、经济及社会关系等。
 
  移交逃犯协定是平等互助的双边安排。特区政府用作磋商移交逃犯长期安排的范本,是在香港回归前由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制订,符合国际的通行做法。回归后,政府已把范本提交立法会作参考。事实上,所有长期协定必须经过立法会以附属法例形式审议,才有法律效力。一个司法管辖区是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的缔约国,并非香港与其签订长期移交协定的必然条件。
 
  现时,香港已与20个司法管辖区签订了移交逃犯的双边长期协定,当中18个司法管辖区(即澳洲、加拿大、捷克、芬兰、法国、德国、印度、印尼、爱尔兰、荷兰、新西兰、菲律宾、葡萄牙、大韩民国、斯里兰卡、南非、英国及美国)为《公约》的缔约国;余下两个司法管辖区(即马来西亚及新加坡)并非《公约》的缔约国。
 
  根据《逃犯条例》第3(1)条,香港与有关司法管辖区签订的长期移交逃犯协定可载有限制、约束、例外规定及制约,以规限《逃犯条例》的程序。因此,在双方磋商协定时,可因应情况需要在协定中加入双方同意的额外条文。例如在香港已签订的20份长期移交协定中,均有加入关乎基于人道理由可酌情拒绝移交的条文。
 
      此外,根据《逃犯条例》第13(1)(b)条,行政长官有权拒绝移交任何人士。在郑翠萍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另一人[2002] HKCU 5这一件案中,法庭裁定,若作出移交属错误、欺压或不公平,行政长官有权拒绝。因此,涉案人士有权向行政长官作出申述或作司法覆核以反对移交,包括指出移交令属于错误、欺压或不公平,以及提出其他人道理由、适用法律或相关移交安排所订明的保障。
   
  《逃犯条例》现行的人权和程序保障符合国际移交逃犯的通行做法。若涉案人士认为其权利可能受损,可就行政长官的命令申请司法覆核。当中可以提出的申述或反对移交的理由,除了《逃犯条例》的移交限制、相关移交逃犯安排订明的理由外,也可包括与《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相关的理据。
 
(二)移交逃犯是打击有组织及跨境犯罪的国际共识,也是全球公认有效减少犯罪的方法。《逃犯条例》针对的是干犯严重罪行的逃犯,并不影响合法的商业活动及受法律保障的个人权利和自由。现行的《逃犯条例》符合国际的通行做法,已在移交逃犯的目的及人权和程序保障之间取得平衡。截至二○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香港根据双边协定及多边公约向其他司法管辖区移交了109名逃犯。在移交的过程中,涉案人的人权受到香港法院保障。他可根据《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及其他适用法律就移交程序或决定提出司法覆核,并且可一直上诉至终审法院。法院可参考有关的案例,包括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案例,以作决定。这些案例包括请求方是否可作出就该个案符合被请求方要求的额外人权保障。涉案人如认为行政长官作出的决定不合法、不合理或程序失当,亦可提出司法覆核。
 
(三)缔结移交安排及移交逃犯对双方司法管辖区来说都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任何被移交的逃犯,都会在两地的法院公开处理,在公众知情之情况下进行,受广泛监察。《逃犯条例》的长期移交机制已顺利运作了22年,一直行之有效,特区在处理移交逃犯请求时,有一套极为严谨的程序,行政及司法机构都有责任和角色,确保符合所有程序和法律要求,以及涉案人的权利获得保障。
 
2019年10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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