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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二读《2019年差饷(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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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动议二读《2019年差饷(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9年差饷(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行政长官于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宣布,建议就空置的一手私人住宅单位征收额外差饷,以鼓励这些单位尽早推出市场。《条例草案》旨在修订《差饷条例》,落实这项新措施。
 
  为维持楼市健康发展,政府一直密切留意楼市的状况。随着政府持续努力增加房屋土地供应,自二○一六年第一季开始,未来三至四年一手私人住宅单位的预计供应量一直维持在超过90 000个单位的高水平。

  但是,政府留意到近年已落成楼宇但仍未售出的一手私人住宅单位(俗称「货尾」单位)的数目持续上升,由二○一三年三月底约4 000个单位(占当时预计供应量约6%),增加至二○一九年六月底约10 000个单位(占当时预计供应量约11%)。
 
  在现时房屋供不应求,而发展商有充裕的时间预售楼花的情况下,这个趋势并不理想。政府认为有需要推出更有效的措施,促使发展商加快将一手私人住宅单位推出市场。
 
  《条例草案》建议,额外差饷机制下的目标单位,是获发占用许可证(俗称「入伙纸」)达12个月或以上的一手私人住宅单位。换言之,额外差饷不适用于空置土地、非住宅单位或二手住宅单位。
 
  持有目标单位的发展商须每年向差饷物业估价署(估价署)申报单位在过去12个月内的状况,例如:是否已就有关单位订立买卖合约;有否把单位租出等等。除非《条例草案》另有规定,否则如发展商在为期12个月的通报期内未有售出目标单位,亦未有根据已加盖印花的租赁协议、以市值租金或以上租出单位合共不少于183天,便须缴交额外差饷。
 
  为照顾预售楼花的情况,《条例草案》建议,如发展商已就某单位订立买卖合约,即使尚未签立转让契,亦会视为发展商已售出单位而不征收额外差饷。如果有关买卖合约其后被取消或终止,发展商须通知估价署。视乎情况,发展商或须就一个或多个通报期补交额外差饷。
 
  《条例草案》建议额外差饷的征收率划一为200%,即相关目标单位应课差饷租值的两倍。按二○一九年六月住宅物业的平均租金回报率2.4%计算,一年须缴交的额外差饷大概相等于物业价值的5%。我们认为这个征收率合适,应足以向市场发出强而有力的明确信息,鼓励发展商尽早把一手单位推出市场。
 
  为了让估价署及业界有足够时间就额外差饷机制下首次提交申报作准备,我们建议《条例草案》在获得立法会通过并于宪报刊登当日起计的三个月后实施。
 
  主席,我们在拟备《条例草案》时,已考虑社会各界表达的意见,包括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于今年四月一日的会议上提出的看法,市民对房屋供求失衡和「货尾」单位数目持续上升的关注,以及业界和不同专业团体对措施的意见。
 
  整体而言,新措施获得社会普遍支持。不少市民希望政府能够尽快落实措施,以鼓励发展商尽快出售或出租已落成的一手私人住宅单位。
 
  在谘询过程中,我们听到一些就措施执行细节的建议,但我们经仔细考虑后,认为现时的《条例草案》应可为整体社会带来最适切效果。
 
  主席,我希望立法会能尽快审议及通过《条例草案》,让新措施能够早日落实。若立法会成立法案委员会进行审议,我们会尽力配合法案委员会的工作,并继续聆听市民大众、业界和立法会议员就《条例草案》的意见。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9年10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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