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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杀人案疑犯自愿到台湾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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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今日(十月十八日)收到现时因清洗黑钱罪在香港监狱服刑的陈同佳的来信,表示已经决定刑满后就其涉嫌的杀人案到台湾自首,并请特区政府协助安排相关手续。
 
  台湾当局于二○一八年十二月三日已向陈同佳就该案发出通缉令,并于当时表示陈所涉及的罪行的追诉权时效为三十年。台湾刑事警察局今日已收到香港警务处发出的函件。函件清楚转达了陈同佳自首的意愿,同时向台方表示港方会协助陈同佳作出相关安排,并乐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协助。
 
  在陈同佳的刑事检控方面,香港律政司并无足以控告陈同佳在台湾涉嫌杀人的证据。律政司经充分及全面考虑了香港警方调查及搜集所得的证据后,控告陈同佳在香港干犯洗黑钱罪。陈其后被定罪及被判监二十九个月,现时正在服刑。
 
  对于陈同佳在台湾涉嫌犯的罪,香港法庭并无管辖权,香港有关当局也不可能将陈同佳续押或向他追诉他涉嫌在台湾所犯的罪行。
 
2019年10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2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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