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解释进入公众场所和私人地方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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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队条例》第10条、第50条(3)及(4),当警察有合理怀疑,在任何公共或私人场所,包括屋苑、商场、港铁等,有人可能干犯刑事罪行,警方都有权力进入相关地点以作出拘捕。
警方一直了解保安和物业管理业界对于警方进入处所权力的关注,遂自八月起,防止罪案科人员透过接触负责物业管理公司的协会和保安公司的协会,详细解说有关条文和权力,包括清楚阐述如遇到有人刻意阻挠警方执行职务,可能会干犯以下条例:
-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6(b)条 — 「任何人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或在协助该警务人员的人,即属犯可循简易程序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两年;或
- 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队条例》第63条 — 「任何人袭击或抗拒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或协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袭击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协助该执行职责的人员时拒绝协助,或意图妨碍或拖延达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虚假资料,以蓄意误导或企图误导警务人员,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警方会继续与保安和物管业界保持紧密沟通,并将相关资料向业界发放,让业界可向所属员工提供相关培训和讲解,务求各方合作,维持香港治安。
完
2019年10月1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49分
香港时间19时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