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律政司司长于记者会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十月四日)与一众司局长举行记者会。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的开场发言:

  政府明白市民会对《禁止蒙面规例》的法律问题有所关注。

  政府在制订《禁止蒙面规例》时,已充分顾及《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内的人权保障,包括言论自由、和平集会和私隐的权利。

  不过,这些权利并非绝对,而是可以对其施加限制,但这些限制需符合相称性原则。

  按终审法院的案例,相称评估涉及四个步骤,须查究:

(i)该限制措施是否为了达致一个合法目的而做;
(ii)若然是的话,该措施是否与达致该合法目的有合理关联;
(iii)该措施是否达致该目的之相称方法;以及
(iv)该项措施所带来的社会利益与受宪法保护的个人权利被限制两者之间,是否已取得合理平衡,尤其须查究是否为达致该社会利益而令个人承受过分严苛的负担。

  《禁止蒙面规例》禁止任何人在非法集结、未经批准集结或须作出通知并获发不反对通知书的集会或游行的情况下,使用相当可能阻止识辨身分的蒙面用品。

  这项措施所达致的合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以防止进一步的暴力和骚乱行为,并为香港恢复和平与稳定。

  透过禁止在公众活动使用蒙面用品,可以阻止暴力人士在隐藏身分的情况下进行非法行为而逍遥法外。这也有助于警方执法和进行调查。

  这项措施不会损害市民言论自由与和平集会自由的本质,因为他们依然可以在不使用这些蒙面用品的情况下,自由参加合法、和平的公众活动。

  此外,《规例》不会禁止市民在有合理辩解的前提下,使用蒙面用品。一方面,政府需要阻止激进示威者隐瞒身分,以进行违法行为并逍遥法外。另一方面,政府亦要顾及市民可能有正当理由而需要使用蒙面用品。我们相信今次此规例已经在这两者之间取得合理平衡。

  总而言之,鉴于最近几个月发生的严重暴力行为,我们认为这项措施对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构成的干扰是相称的。

  《禁止蒙面规例》亦授权警务人员要求任何人在公众地方移除蒙面用品,以使警方能够核实该人的身分。

  现有的法律条文已经赋予警务人员核实市民身分的权力。除非警方同时有权要求市民移除任何掩饰其身分的蒙面用品,否则警方核实市民身分的权力将形同虚设。

  警务人员可以截停并要求有关人士暂时移除蒙面用品,以核实其身分。当核实身分过程完成,该人可以戴回蒙面用品。

  因此,我们认为这项措施对市民权利作出的干预极为有限,并与保障公安和公共秩序等的合法目的相称。多谢各位。
 
2019年10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05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