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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于记者会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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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十月四日)与一众司局长举行记者会。以下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开场发言:
 
  在过去接近四个多月的暴力事件里面,我们看到几乎所有参与暴力或非法行为的人,均戴了面罩或用其他物件蒙面,隐藏身分,逃避警方侦缉,逃避法律责任,从而任意放火、投掷汽油弹、任意殴打不同意见的人士,大肆破坏公物、港铁的设施及商铺,并且疯狂袭击及伤害警务人员,污蔑国旗、国徽,视法律为无物。
 
  政府决定订立《禁止蒙面规例》,目的第一是为了阻吓和减少蒙面之下的暴力行为;第二是为了协助执法部门搜集证据,使犯法的人面对法律制裁。
 
  规例禁止在三种情况下蒙面:
      
  第一是禁止在《公安条例》所规管的集会及游行中蒙面,即五个人(50人)以上的公众集会或三个人(30人)以上的公众游行,有通知警方而警方没有反对或没有禁止的公众活动。
      
  第二是禁止在未经批准的集结中蒙面,未经批准的集结,即须通知但没有通知警方的集会或游行,又或被警方禁止/反对的集会或游行;以及违反警方所订下限制的公众活动。
      
  第三是禁止在非法集结或暴动中蒙面,这两种罪行都涉及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
      
  在这三种情况之下的集会或者游行(的人)都禁止蒙面,违例者一经定罪,可监禁最高一年及罚款25,000元。蒙面是指使用面罩或任何其他遮掩面部(全部及部分)的任何种类物品(包括颜料),可能阻止识辨身分。
 
  规例容许以下使用蒙面物品情况,作为合理辩解,免除刑责,包括的理由有:
 
(一) 因从事专业或受雇工作,为其个人人身安全的理由;
(二) 宗教理由(例如他的宗教信仰是需要遮掩面部);及
(三) 先前已存在的医学或健康理由。
 
  规例亦给予法庭权力考虑个别情况,是否构成合理辩解。
      
  另外,规例赋予警务人员权力,在公众地方因为某人的蒙面物品阻止识辨身分为理由,要求该人除下其蒙面物品,以核实其身分。不遵从要求的,属于犯罪,最高可判监禁六个月及罚款10,000元。
      
  《禁止蒙面规例》今日会刊宪,于明日十月五日零时生效。
      
  禁止在示威里蒙面的法例,在欧美不同国家早已经存在,包括美国、法国、德国、西班牙、加拿大等。
      
  今次订立《禁止蒙面规例》,针对的是当前公共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需要急切处理,尤其原本合法的游行/集会,往往演变成极为暴力的犯法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因此政府立法去增加阻吓性,以及使犯法的人须面对法律制裁,遏止暴力行为,恢复社会秩序。
      
  我想再说清楚一点,刚才我所说的禁止在《公安条例》所规管的集会及游行中蒙面,说的是50人以上的公众集会或30人以上的公众游行。
      
  接着我交给律政司司长。
 
 
2019年10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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