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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议会选举活动指引今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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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选举管理委员会发出:

  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今日(九月六日)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发表区议会选举活动指引。指引适用于今年十一月举行的区议会一般选举,以及其后的区议会补选。
   
  选举活动指引有两个不同层面,即透过简明的语言阐释与选举相关的法例条文,及按照公平及平等的原则为选举活动制定行为守则,确保选举在公开、公平及诚实的情况下进行。
   
  选管会发言人说:「选举是严肃的事情,选举程序受有关选举法例严格监管。有意参选的人士及其他持份者必须了解及遵从选举法例的规定,以免误堕法网。」
   
  当中,候选人提名程序是选举重要一环,在建议指引谘询期内亦受到社会的关注。就此,指引对有关法例的规定及相应的选举安排作更详尽的解释。根据现行法例,获提名的候选人须符合两项要求,即(一)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及(二)获提名的候选人须遵从的规定(包括在提名表格中作出一项声明,示明该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否则不属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规例》(第541F章)第104条,任何人如在提名表格内作出虚假声明,属刑事罪行。为确保所有候选人签署提名表格内的声明时已清楚明白《基本法》的内容,以及作出有关声明的法例要求和相关责任,选管会自二○一六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拟备确认书予候选人签署,并于随后的其他各级选举及补选(包括区议会补选)沿用。
   
  发言人指出,确认书并不是提名表格的一部分,而是一份说明文件,其内容是反映现时法例的要求,提醒候选人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候选人可自愿地签署确认书,以表示明白法律的要求。
   
  他补充说,根据一宗就二○一六年立法会换届选举结果而提出的选举呈请(HCAL162/2016)的裁决,有关判词述明「选管会享有并获赋权力可发出属非强制的确认书」。此外,高等法院就两宗关乎确认书的司法覆核许可申请(HCAL133/2016及HCAL134/2016)颁下的判词,亦重申「选管会有权要求候选人在提交提名表格时以自愿性质(而非强制要求)一并递交确认书」。
   
  发言人重申,区议会选举参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由选举主任按照法例要求作出决定。选管会无权并一向没有参与,亦不会给予任何意见。选管会不会就提名是否有效向选举主任作出指引,只会按选举主任裁定提名有效的候选人名单安排选举。如任何人不同意选举主任的决定,可根据法例提出选举呈请质疑选举结果。
   
  选管会可委任提名顾问委员会,就区议会一般选举准候选人是否有资格获提名为候选人或是否已丧失资格的问题,向准候选人及选举主任提供意见。然而法例已订明提名顾问委员会不获授权就《区议会条例》(第547章)第34 条下候选人须遵从的规定的事宜(包括候选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而作出的声明)提供意见。因此,提名顾问委员会就候选人资格方面的意见,不反映其提名是否有效。
   
  另外,区议会选举活动指引亦清楚阐释与选举开支相关的法例条文。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第2条,选举开支是指促使或阻碍某候选人当选之支出,而候选人的定义是指在某项选举中接受提名为候选人的人,亦指在提名期结束前的任何时间公开宣布有意参选的人士。
   
  发言人指出,设定选举开支的最高限额,是确保候选人在合理规范的开支水平内公平竞争。候选人如招致超逾规定最高限额的选举开支,即属触犯刑事罪行。因此,候选人须根据法例的要求在选举结束后的法定时限内提交选举申报书,严谨地申报其所招致的所有选举开支,否则即属违法。
   
  另一方面,指引亦重申传媒在制作和发布与选举有关的节目及报道时,必须以公平及平等对待的原则对待各候选人。指引第十章特别设定一个方便传媒运作的「候选人」定义,即「其候选人提名表格已被选举主任接收的人士」,而有关「候选人」名单会上载至相关选举网站,供传媒及公众知悉。
   
  发言人强调,关于传媒报道的章节内「候选人」的定义只是配合传媒运作的需要,并非任何法例下的法律定义。至于就遵守有关选举广告、选举开支或其他涉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该条例)而订立的规定,仍须根据该条例第2条下的「候选人」定义。
   
  发言人促请有意参选人士及其他持份者仔细阅读区议会选举活动指引及相关的选举法例,并严格遵守有关法例及指引。指引可于选举管理委员会网站(www.eac.hk)下载,或在选举事务处及各区民政事务处民政谘询中心索取。
 
2019年9月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0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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