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其董事因迟付工资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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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两名董事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有关公司及董事今日(七月十五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该公司被判罚款六万元,而其两名董事则分别被判罚款三万元及三千元。
上述公司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三名雇员,涉及款项合共约十四万六千元。该公司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纵容或归因于他们的疏忽下而触犯上述罪行,故有关董事亦被检控及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及相关负责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工资给雇员。」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完
2019年7月1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