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因欠付工资及代通知金被判监禁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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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完结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两名雇员及代通知金予一名雇员,涉及款项合共约十万六千元。该公司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纵容或归因于他的疏忽下而拖欠上述款项,故该董事被检控及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法团董事及相关负责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个人责任确保法团按照《雇佣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雇员发放工资及代通知金。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完
2019年7月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55分
香港时间16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