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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有关中区军用码头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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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就有关中区军用码头(军用码头)的事宜,今日(六月二十九日)发出以下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国政府就香港军事用地未來用途的安排互换的照会(《照会》),军用码头是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驻军)重建的五项军事建筑物和固定设施的其中之一。《照会》早在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已生效,而军用码头是整个《照会》下现时唯一尚未移交驻军的军事设施。特区政府有责任按照《照会》尽快将码头交予驻军用作防务目的。
 
  特区政府过去在不同场合已多次向公众说明军用码头的背景。事实上,过去多年就填海工程及军用码头的建造工程及修订法定图则工作,香港社会已进行了多番讨论。城市规划委员会按法定程序处理了有关图则所收到的公众申述及意见,并在充分考虑这些公众意见和其他相关因素后,决定不向该草图作出任何修订;有关图则其后获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核准。与军用码头相关的附属法例修订工作已早于今年四月取得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支持,并已在有关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讨论。

  经修订五项附属法例已于六月二十九日零时零分生效。当中,根据《受保护地方(保安)条例》(第260章),码头已成为「受保护地方」。与一般地方不同,在受保护地方及其内或在其上的任何财产,均受到该条例的法律保护。根据该条例,任何人无适当授权进入受保护地方,或在该地方内作出无授权的作为,或作出非法行为,可被拘捕。任何人抗拒或妨碍特派守卫及警方履行职责及执行拘捕,或如未获授权而进入受保护地方,并在特派守卫或警队人员要求他离开该地方的紧接范围时没有离开,均属违法行为。触犯该条例相关条文,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即2,000元)及监禁6个月。

  此外,军用码头陆上范围内4座建筑物已列作「禁区」,任何人若没有当局根据《公安条例》(第245章)第37条发出的许可证或第38A条给予的许可不得进入。任何人无获许可而进入禁区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即5,000元)及监禁2年。

  政府必须强调,有关法例已于今日凌晨生效,公众人士必须遵守法律,不可在未获授权下进入码头范围。特区政府会在完成所需的工程后,将码头移交予驻军。军用码头是军事设施,移交后将由驻军管理。驻军将来会在不影响防务工作的条件下,考虑打开围封码头的活动栏栅,供市民进入非禁区范围通行。
 
2019年6月29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8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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