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因未有履行劳资审裁处判令被判处社会服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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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劳审处裁断款项到期日后十四天内,根据判令条款支付款项予六名雇员,涉及款额合共约三百六十万元。该公司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纵容或归因于他的疏忽下而拖欠裁断款项,故有关董事被检控及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法团董事及相关负责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个人责任确保法团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按照劳审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判令支付雇员裁断款项。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会严厉执行《雇佣条例》,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完
2019年6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7分
香港时间17时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