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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有关德国向两名弃保潜逃人士提供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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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田北辰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答覆:
 
问题:
   
  二○一七年十二月,两名被控暴动罪而获准保释候审的男子缺席聆讯,因此法庭对他们发出拘捕令。上月有报道指他们已于去年五月获德国当局给予庇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在该两人获德国当局给予庇护前,政府有否接获德国当局要求提供关于两人所涉罪行的资料,以审核他们的庇护请求;有否机制让政府寻求德国当局覆核其庇护决定;
 
(二) 政府于何时得知该两人已获给予庇护;除了行政长官就庇护一事向德国驻港署理总领事表达强烈反对外,政府已经及将会就此采取的具体跟进行动为何;及
 
(三) 根据香港政府和德国政府已签订的移交逃犯协定,该两人涉嫌干犯的罪行是否属可准予移交的罪行?

答覆:
 
主席:
 
  问题所提及的两名弃保潜逃疑犯涉及二○一六年二月九日凌晨发生的旺角暴乱事件。旺角暴乱是一件严重的大型群众暴力事件。事发当日,大批暴徒利用从行人路面掘出的砖头、自制武器及不同硬物袭击执法的警务人员,在多处地方纵火及破坏警车,伤人及破坏公物。该等暴力行为严重影响公众秩序及安全。事件造成过百人受伤,其中超过80个为警务人员,也有传媒工作者,更引起众多香港市民不安。事发后,特区政府以至社会各界齐声严厉谴责暴徒的行为。
 
  截至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警方就旺角暴乱一共拘捕91人,律政司亦已就部分人士涉嫌干犯的罪行,包括暴动、煽惑暴动、纵火、非法集结、煽惑非法集结及袭警等提出检控。有关部分涉案人士的司法程序仍正进行中,而至今已有30人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当中有23人被裁定暴动罪成立,被判处入教导所或监禁三年至七年不等。
   
  问题提及的两名弃保潜逃的疑犯因为旺角暴乱事件被控以包括「暴动」和「袭警」在内的严重罪行。有关行为违反《公安条例》(第245章)第19条的「暴动」罪,最高可处监禁10年;以及《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36条「袭击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罪,可处监禁两年。两人原订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九日在高等法院出席审前覆核,但他们却缺席聆讯,弃保潜逃。法庭当日发出拘捕令,要求警方追查在逃疑犯的下落,并将二人缉捕归案。
   
  现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 题述的案件是一件刑事诉讼案件。一般而言,案件的调查、搜证和拘捕由警方执行,至于研究和判断是否提出检控及控以甚麽罪行,由律政司独立决定。在题述的个案中,香港警方和律政司从未收到德国当局索取有关资料的要求。对于德国当局未有对事实进行基本评估或核实,特区政府表示失望,行政长官已于五月二十四日会见德国驻港署理总领事,表达特区的强烈反对和深切遗憾。
 
(二)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获准保释的人如无合理理由而没有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75 000元及监禁六个月,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则可处任何款额的罚款及监禁12个月。法庭可就被告人发出拘捕令。警方会执行拘捕令,全力追查疑犯下落,以将疑犯带到法庭作相应处理,包括追究其弃保潜逃的法律责任,以及继续处理本身的案件。
 
  针对问题提述的两名弃保潜逃的疑犯,自他们在二○一七年十二月缺席法庭聆讯被法庭通缉后,警方一直有进行跟进,包括透过国际刑警的警察合作机制向多个相关国家的执法机关查询,追寻他们的下落。在得悉有关德国当局提供庇护的报道后,警方也有再次透过国际刑警的机制请德国警方提供资料。至于个案的具体内容,因涉及调查和追捕弃保潜逃人士的细节,不适宜公开。
   
  此外,警方和律政司也正进行研究,以按相关法律和证据作出跟进。警方会继续用一切可行的方法,将该两名弃保潜逃而被通缉的疑犯缉拿归案。
   
  一如前述,在早前媒体报道了题述个案后,特区政府已公开表示强烈反对及深切遗憾。特区政府认为,为就严重刑事控罪在候审期弃保潜逃的人提供庇护,而没有对事实进行基本评估或核证,有关做法毫无客观事实基础,更使香港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国际声誉受到不合理的损害。行政长官因此已对德国驻港署理总领事,亲自明确表达强烈反对及深切遗憾。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移交逃犯的协定》,香港及德国可移交的罪行共有46项,当中首45项为特定罪行的描述,而第46项为「根据缔约双方的法律可准予移交的任何其他罪行」。
 
  而根据《逃犯条例》(第503章)可移交罪行的规定为有关罪行要符合「双重犯罪」的原则,即在请求方及被请求方两个司法管辖区同样构成罪行。
   
  在确定某罪行是否属于移交请求方和被请求方的法律都构成犯罪,须要考虑被请求移交的人被指称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全部而决定,不论双方的法律对该罪行所规定的构成因素或定义是否相同。简言之,「双重犯罪」的原则是以「行为」论定。有关的行为或不作的行为是否可被移交,取决于该行为或不作为本身是否在香港同样构成刑事罪及符合《逃犯条例》第2(2)(b) 条的规定;否则,便不属可移交的罪行。弃保潜逃罪本身并非协定中涵盖的可移交罪行。
 
  香港的法治精神和独立的司法制度,是社会的核心价值,并一向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和认同。根据世界经济论坛的《全球竞争力报告》,香港的司法独立在亚洲排行第一。根据《基本法》第82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特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而目前有14位来自英国、澳洲及加拿大的海外著名法官担任本港终审法院的非常任法官。在刑事司法方面,香港任何被控触犯法例的人士均会获公开及公平的审讯。《香港人权法案》第 10条及第11条也为任何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权利义务涉诉讼须予判定的人充足的保障。香港法院会一如既往,以其良好的法治精神及人权保障,独立地公平、公正地处理所有案件。
   
  多谢主席。
 
2019年6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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