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题:涉及吊臂车的道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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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卢伟国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上月十六日,西区一辆行驶中吊臂车的吊臂疑因未收合妥当而勾到和损毁电车系统的架空电缆,导致有关路段的电车服务暂停,以待工程人员维修该电缆。关于涉及吊臂车的道路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因吊臂车吊臂未收合妥当而酿成的交通意外宗数及所引致的伤亡人数;

(二)过去三年,有否检讨并改善监管吊臂车操作的措施,例如提高违反工作安全规定的罚则;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与相关业界人士商讨,如何改善吊臂车的设计和操作指引,并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作业培训,以免同类意外发生;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卢伟国议员的提问的各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根据运输署的纪录,在二○一四年一月至二○一九年五月期间,共有两宗涉及吊臂车的吊臂未收合妥当的交通意外,其中一宗在二○一五年发生,有一名乘客轻伤,另一宗则在二○一八年发生,有一名驾驶吊臂车的司机重伤。运输署并没有备存不涉及伤亡的交通意外纪录。

(二)及(三)现时政府已有就吊臂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安全要求作适当规管。在道路上行驶的所有商用车辆(包括吊臂车)必须在首次登记前及之后的每年进行并通过车辆检验,以确保车辆适宜于道路上使用,以及装设在车辆上的流动工业设备已安装稳固。《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A章)第6条规定,吊臂车在行驶时的总高度(包括车辆上的负载物及设备)不可超越4.6米。此外,吊臂车在工业经营场所操作时,吊臂操作员必须符合《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的训练及资格规定,以保障工人安全。

  另外,《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G章)第58条规定,司机须确保在道路上的汽车、其一切部分及附件,以及负载物不会对任何人造成或相当可能造成危险,亦不会对道路或对公共或私人财产造成或相当可能造成损害,否则便属违法。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三个月。

  运输署亦已制订《车辆载货守则》,提醒吊臂车操作员在使用车辆附有的吊臂后,应把吊臂放回原来静止的位置;并建议车辆应装设警示系统,一旦吊臂在车辆行驶途中偏离其静止位置时,可以提示司机。运输署会继续以宣传及教育方式,提醒吊臂车车主、司机及吊臂操作员多加留意及遵守在道路上安全使用货车的规例。运输署亦会藉与货车业界定期举行的会议,以及其编印的货车运输通讯刊物,提醒货车业界安全驾驶吊臂车。

  政府会继续留意吊臂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的安全情况,以适时检视是否需加强相关的规管。



2019年6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