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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动物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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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克勤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动物福利,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政府官员于上月本会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表示,政府正朝着「零人道毁灭动物」的目标前进,政府有何具体措施达致该目标;有否订立阶段性目标和相关达标日期;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于去年十一月邀请动物福利机构就可能适合进行流浪狗「捕捉、绝育、放回」试验计划(试验计划)的地点提出建议,渔护署至今收到建议的数目及详情为何;政府预计推行该计划所需资源为何;
 
(三)鉴于渔护署表示过去三年进行的试验计划未达既定的成效指标,政府会否主动探讨合适的地点,并由渔护署推行新一轮试验计划;如否,原因为何;
 
(四)鉴于《狂犬病条例》(第421章)规定,动物畜养人如无合理解释而弃掉其哺乳动物(人类除外),即属犯罪,过去五年,相关检控个案的定罪率为何;政府会否加强执法,以及未来三年每年的执法人手为何;
 
(五)现时动物主人把不再饲养的动物交予渔护署辖下动物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时需办理的手续为何;鉴于政府近日建议修订法例,引入动物负责人对动物的「谨慎责任」的概念,并建议弃养动物应被视为违反谨慎责任及违法行为,政府预计有关的法例修订实施后,管理中心接收的动物数目会否上升;如会,渔护署有何应对措施;
 
(六)会否考虑参考其他地区的做法,向弃养动物的人士收取费用,以补贴动物福利机构的相关开支;
 
(七)鉴于台湾、英国、美国等地的政府均有设立网上平台,供动物主人登记及报失动物,政府会否发展类似的网上平台;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八)鉴于获领养的动物数目由二○一四年的966只下跌至二○一八年的753只,政府有何措施鼓励市民领养动物,例如:会否(i)设立网上平台、(ii)设立专项的领养动物基金,以及(iii)提供奖励措施(例如宠物医疗券、豁免狗只牌照费等);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九)鉴于现时动物福利机构面对的主要问题是难以寻找合适场地及缴付高昂的场地租金,政府会否在这方面提供协助,包括放宽向该等机构提供的资助金的用途以包括缴付租金;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政府一直采取多管齐下的方法,促进动物的福利。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推行公众教育和宣传,宣扬爱护动物和以负责任的态度饲养宠物等信息,以及与动物福利机构合作,推动动物领养,减少流浪动物和人道处理动物的数目。
 
  渔护署自二○一一年起向动物福利机构提供资助,支持他们在推广动物福利和动物领养的工作,包括设立动物领养中心、改善领养中心设施、为获领养的动物提供绝育及医疗服务、在社区及学校进行教育讲座,以及举办宣传活动,推广领养动物服务。在今年,我们更特别增加对动物福利机构的资助,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以上措施近年渐见成效,过去五年需作人道处理的狗及猫的数目分别下降73%和68%。我们会继续进行这方面的工作。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认同,若在已实施各项流浪狗只管理措施的情况下,捕获的流浪狗只数目过高或不适合被领养,把它们人道处理会是合适的解决方法。海外不少地区亦有采用人道方式处理动物,以保障如年老或伤病动物的福利。
 
(二)及(三)渔护署于二○一五至二○一八年协助两个动物福利机构,在两个试点进行流浪狗「捕捉、绝育、放回」试验计划,结果显示计划未能达到原定的成效指标,因此署方亦无意推行同类计划。尽管如此,我们持开放态度,乐意协助有意推行这类计划的动物福利机构在其他特定地点继续试行。渔护署曾就此与动物福利机构联络,于去年十一月致函通知动物福利机构,并透过专题网页发放有关信息。至今未有收到申请。如日后有机构表示有意推行同类计划,渔护署会积极协助,包括分享经验、进行地区谘询和向立法会寻求对有关法例的豁免。
 
(四)及(五)根据《狂犬病条例》(第421章)(《条例》)第22条,动物畜养人如无合理解释而弃掉其动物,最高可处罚款一万元及监禁六个月。过往的经验是控方难以在毫无合理疑点下,尤其在没有证人的情况下,根据《条例》举证,指控有人无合理解释而弃掉其动物。过去五年没有根据《条例》第22条成功检控的个案。
 
  虽然如此,若渔护署成功寻获流浪狗只的狗主,而经调查后发现狗只是意外走失,狗主有领回其狗只,控方一般会依证据根据《条例》第23条,就有关狗主未有在公众地方妥善控制其狗只提出检控。任何人如违反该条文,最高可处罚款一万元。由二○一四至二○一八年,一共有1 117宗根据《条例》第23条检控的个案,成功检控的个案共有1 083宗。
 
  此外,我们现正就提升动物福利建议谘询公众,当中包括在法例中对动物负责人引入「谨慎责任」,即动物负责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照顾到动物的福利需要。遗弃动物可被视为违反谨慎责任和遭检控。有关建议如得到落实,有助加强对遗弃动物行为的检控。渔护署会参考谘询期间所接获的意见,然后草拟修例建议,并会适当地调配人手及资源处理有关工作。渔护署亦会继续加强宣传教育饲养宠物的正确观念,减少放弃饲养宠物的情况。我们目前无法估计若法例修订后,管理中心接收的动物会否上升。
 
  若宠物主人未能继续饲养其动物而把动物交给渔护署,渔护署会在了解其原因后,尽力建议可行方案协助他们继续饲养。但若市民因经济及环境问题、自身或家人患病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饲养宠物,渔护署会基于保障动物福利的考虑接收有关动物。该些动物若经兽医师评估为健康状况良好及性情温驯,渔护署会安排把它们转交动物福利机构供市民领养。
 
(六)现时政府接收市民放弃饲养的动物是为了保障动物的福利。收取费用有机会减低主人向政府交出动物的意欲,增加遗弃动物的可能性。因此我们目前没有计划向把宠物交到渔护署的人士收取费用。尽管如此,渔护署亦会继续向动物福利机构提供一定的资助。
 
(七)现时宠物主人若走失宠物,可透过不同的渠道向渔护署报失,包括致电或发电邮到1823政府热线及渔护署(mailbox@afcd.gov.hk)或亲身到渔护署各动物管理中心作出遗失报告,并提供有关遗失宠物的详细资料及描述,以寻求协助。渔护署人员在接获有关报告后会查看有否与动物管理中心内的动物资料/描述相符,并相应通知宠物主人。
 
  我们留意到在部分海外地区,若有主人走失宠物,须向管理动物晶片资料登记的私人公司报失,而非官方机构,因此未必与本港的情况类同。我们认为现时应有足够渠道供市民报失宠物,而渔护署人员在接获报告后亦提供适切的协助。
 
(八)渔护署所接收及捕捉的猫狗数目,由二○一四年的7 995只,下降到二○一八年的2 943只,获领养猫狗的比例,由11.1%上升到22.6%。
 
  现时个别动物福利机构已在其网页上载待领养动物资料,及接受查询有关领养动物。提供任何形式的领养服务(包括网上平台配对),均须评估领养人及其家居环境是否适合领养,以及跟进领养人有否妥善照顾该被领养的动物。由具有相关经验和领养人网络的非牟利动物福利机构与领养人联络、了解需要及进行评估是较理想的做法。
 
  渔护署一直推行公众宣传和教育,提醒市民在饲养宠物前必须谨慎思量,充分考虑各种因素,除各项环境、时间、及家人意愿外,亦包括饲养宠物的财政支出。我们认为以宣传教育鼓励公众领养动物,较提供金钱奖励,更为合适。现时渔护署对动物福利机构的资助亦包括推广动物领养的服务,因此我们认为未有需要为此另行订立专项基金。
 
(九)现时动物福利机构的资助金是以工作计划的形式申请,当中不会涵盖如租金或职员薪酬等经常性开支。根据渔护署了解,不少动物福利机构是以家庭寄养的形式照顾待领养的动物为主,此举可为动物提供更多与人互动的机会及提高被领养的机会。有需要处所营办领养中心的动物福利机构可考虑地政总署所管理、可供非政府机构以短期租约形式作社区用途的空置政府用地(包括空置校舍)是否合适。非牟利动物福利机构也可申请由发展局设立的资助计划,以便把适合使用的政府用地作领养中心。有关计划旨在资助一次过、基本及必需的复修工程。
 
2019年6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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