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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资深大律师委任典礼演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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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以下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资深大律师委任典礼上的演辞全文(中文译本):
 
律政司司长、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法官同僚、各位来宾:
 
  我再次热烈欢迎各位出席这个别具意义的典礼,庆祝薛日华女士、孙靖乾先生、林欣琪女士和李律仁先生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我谨向诸位新获委任的资深大律师,他们的家人、朋友和业界同仁致以衷心的祝贺。这个典礼标志着他们个人事业的里程碑,个中的重要性只有他们才能全面深刻体会。今天也是让人万分喜悦的日子,他们的挚爱、同侪和好友,还有一众备受尊崇而(我可以确定)对他们欣赏有加的法官,一同分享和见证其个人成就。

  于我而言,委任你们为资深大律师,是认可你们在执业方面的表现卓尔不凡;然而,这委任实在只是起点,是(所有资深大律师)成为大律师界领导者的最基本门槛(尽管这是相当高的门槛)。要跨过这门槛还需具备其他素质涵养,是与大律师界,甚或是整个法律专业的领导者应担当的社会角色息息相关的一些素养。就此,放眼未来非常重要。你们既有的成就固然有目共睹,但社会大众殷切期待的,是你们今后在新的角色里会对社会有何贡献。不论传统以来人们对晋身资深大律师之列的意义有什么看法──昔日许多人认为这不过是一项令事业推升至另一层次的荣誉,时至今日,大众期望具有「资深大律师」名衔的人,会履行责任且承担推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此等社会利益可以有多样不同的形式,而公众利益其中不具争议的一个方面是推广法治,以及促进公众对法治有恰当、不带偏见的理解。以往有不少关于法治的著作、辩论和论述,但归根究底,法治指的是尊重人类尊严和努力成果的法律,并透过独立的司法机关以贯彻法律的内容、精髓和精神的方式,予以执行。
   
  法治在香港的重要性是经常讨论的话题。社会大众希望香港确实有法治这点得到保证。这方面该如何着手?我一直强调,只是说有法治,然后期望(或希望)听者出于对你的敬重或爱戴而相信你的说法是不足够的。对法治如此重要的课题,单凭这种做法根本无法服众。要说服大众,必须说服他们对问题加以分析,根据客观和切实有据的因素作出结论。
   
  任何人若想冷静理性(意指客观)地审视法治的概念,都应当依据一系列因素作出评价。二○一五年我应英格兰及威尔斯大律师公会邀请,在其国际法治年度讲座发言,讲题为「Strength and Fragility in Tandem: The Rule of Law in Hong Kong」。我在讲座中,就香港的司法独立及执行司法工作,列出了六项法治的指标。我之后亦经常提及这些指标。这六项指标虽然不是概括无遗,但都是我视为重要的因素:
  
(1)第一个指标是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在香港,除了少数有保密的需要的特殊情况,例如涉及儿童身分,所有在裁判法院以至终审法院的聆讯,市民大众都可以到庭旁听。
   
(2)第二,市民大众可以知悉任何法庭程序结果的理由。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法官会在法庭宣告裁决的理由(原讼法庭有陪审团参与的审讯除外,因为虽然法官会在公开法庭给予陪审团指引,但陪审团无须就裁决提供理由)。同样,在民事法律程序中,法庭作出判决的理由也是向诉讼各方和市民大众公开。公众亦可查阅所有适用的法律(不论是《基本法》、成文法规或是法庭的判例)。
   
(3)第三,法官对司法决定所给予的理由会明确地反映法庭的思考过程,让公众可以确实知道所有决定都是根据法律和按照法律精神作出的。
   
(4)第四,任命法官的制度也是一项重要因素。在香港,各级法官(包括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建议,都是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即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作出的。
   
(5)第五是关乎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这点不说自明。它带出的问题是:有关向法院提出诉讼的宪法权利(载于《基本法》和《人权法案》)如何在实际操作上得以实现。
   
(6)第六是有恒常接触法律制度的人士的意见,当中我特别指的是法律界的意见。
   
  我接受或有更多因素,但这六项因素能客观评价法治在香港的实况。每一项因素均与法律界有关;法律界的所有成员均有责任促进公众对法治有恰当的理解,以及在法治受到不公平的批评和受损时,挺身而出。当然,法律专业的领导者,尤其是大律师界的领导者,更是责无旁贷。
   
  我深信几位新获委任的资深大律师会履行他们在这方面的责任。这是我较早前提及跨过最基本门槛需具备的素养之一。
   
  薛日华女士在公法和公司法方面声名显赫。即使在成为资深大律师之前,她已广受称誉为香港其中一位最杰出的大律师。她也坚信大律师界及其领导者应担负推广法治及向市民大众阐释法治的社会责任。一如她的一位推荐人说:「她的诚信操守堪作典范」,这也是值得强调的。
   
  孙靖乾先生精于公法、土地及规划法和公司法,并曾出任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他深明资深大律师的身分意味着肩负更广泛的责任和以社会爲基础的角色。他亦热心扶掖后进,正如他所说∶「我一直视为己任的,是透过一言一行灌输给后辈大律师诚信操守是至关重要,以及我们对法庭的责任比一切都重要。」
   
  林欣琪女士,今天第三位牛津大学的毕业生(另外一位曾就读于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执业范围广涉破产、商业和公司诉讼,以及监管及证券范畴。与今天其他新获委任的资深大律师一样,她重视扶掖后辈及为整体社会作出贡献的需要。尤为显著的是她恪守鲁益师(C S Lewis)的名言∶「诚信操守在于即使没人注视,也行事恰当」。
   
  李律仁先生在证券及监管法领域,已建立了称得上是法律业界中权威的地位。他是《证券及期货条例∶评论与诠释》("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 Commentary and Annotations")一书的作者,亦是卡塔尔国际法院辖下监管审裁处的法官(法院现由Thomas of Cwmgiedd勋爵领导)。他的诚信操守亦是毋庸置疑。正如他其中一位推荐人所说∶「我感受到他的诚信操守实属最高典范──他说话信实可靠,行事为人彰显大律师界的传统」。
   
  展望将来,许多人(尤其是我)期盼看到你们四位各展所长,贡献社会。香港需要像你们这样的人士。对我来说,你们都是明显堪当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的。我谨在此再次祝贺你们、你们的家人和朋友。
 
2019年6月22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0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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