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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居民虚假陈述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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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发言人今日(六月十日)提醒所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必须如实申报入息及资产。

  两名居住于何文田爱民邨一个公屋单位的公屋居民,在二○一八年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时,申报并无拥有香港住宅物业以及其家庭总资产净值不超逾现行公屋入息限额一百倍(该家庭的资产上限为二百二十四万元)。其后调查揭发,该两名公屋居民案发时各自拥有一个香港住宅物业的一半业权,家庭总资产净值约为六百七十五万元。他们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违反了《房屋条例》第26(1)(a)条,而被房屋署检控。两名被告今日下午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并需分别缴付四万元及三万元的罚款。此外,有关的公屋单位亦已在本年一月被房屋署收回。

  发言人表示,作为厘定租金以及审核续住公屋资格的基础,住户必须准确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因此,在作出申报前,住户应仔细阅读入息及资产申报表的内容及填表须知,并按指定的方法计算其收入及资产填写相关资料。否则,住户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而触犯《房屋条例》第26(1)(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或因忽略提供资产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而触犯第27(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个月)。

  此外,房屋署亦会向住户追回因资料不正确而少付的租金。根据二○一六年十二月通过的修订「富户政策」,若公屋住户拥有香港住宅物业或家庭总资产净值超逾现行公屋入息限额一百倍,不论其家庭入息为何,均须迁离他们现居的公屋单位。
 
2019年6月1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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