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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有关《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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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答覆:

问题:
 
  政府已向本会提交法案,容许政府与其他没有和香港签订长期移交安排的司法管辖区(包括中国内地),透过一次性个案方式移交逃犯。较早前,有13万市民游行表达强烈反对法案的修例建议,亦有多国官员和某些国际商会对此表达深切忧虑。另一方面,政府进行的公众谘询只为期20天,政府并在相关法案委员会尚未研究法案的整体优劣、原则和详细条文,亦未听取公众意见的情况下,于五月二十日表示「计划向立法会秘书作出书面预告,于六月十二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修例过程仓卒和公众参与机会不足,会否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弹;若有,详情为何;会否重新考虑撤回法案,以维系社会稳定;若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美国国会成立的美中经济与安全审议委员会于上月七日发表报告指出,该法案对美国国家安全及经济利益构成严重风险,并可能违反《香港政策法》的多项主要条文,政府有否评估该法案的通过会对美港关系有何影响,包括美国会否废除《香港政策法》及此情况会否引致不良后果,例如外国企业把其地区总部撤离本港和在港大规模裁员;若有评估而结果为会,有何应对措施;及
 
(三)鉴于两年前有美国国会议员因忧虑本港的人权自由受侵害而重新向国会提出《香港民主及人权法案》,建议对压制香港居民基本自由的内地及香港官员实施制裁,包括冻结他们在美国的资产及禁止他们入境美国(但该法案未有订立),政府有否评估在移交逃犯的法案获通过后,会否再有美国国会议员提出《香港民主及人权法案》,以及此情况会对香港有何影响;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特区政府于二○一九年二月十五日谘询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后,于四月三日在立法会提交《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让我们处理一宗港人涉嫌在台湾的杀人案;同时,是堵塞现时香港整体刑事事宜协作制度的漏洞,包括地理限制和不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修例工作是有时间因素,我们必须在杀人案疑犯获释前,估计最早会是今年十月,建立法律基础,让政府可以作出必须的准备安排工作,使疑犯面对应有的法律裁决。
 
  在公布有关建议后,政府团队一直无间断地向社会各界解说建议及聆听意见。政府团队包括各司、局长,分别出席了不同场合,与不同团体及界别、本地及外国商会、外国使节、地区人士等进行沟通及交流。我们的亲身体会是,在官员面对面解释和逐点回应之后,往往有消除疑虑的效果,更可以矫正一些坊间不正确的说法。政府团队会继续努力做好解说工作,进一步让公众更加明白草案的内容。
 
  就问题的三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移交逃犯是打击有组织及跨境犯罪的国际共识,是公认有效减少罪恶的方法。现行《逃犯条例》参考了联合国制定的范本,符合人权和法律程序的国际通行做法,平衡了缉捕逃犯及保障人权两方面的需要。政府提交《条例草案》建议的特别移交安排,在当事人方面的保障只会比《逃犯条例》更多、而不会减少。
 
  政府本着处理特别移交安排时的保障「只会多,不会少」的原则,并仔细考虑了各界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关注,为释除疑虑,于五月三十日公布在三方面提出额外保障措施:(一)缩小特别移交安排的适用范围至最严重罪行,把罪行门槛由三年以上提高至七年或以上;(二)在启动特别移交安排时在协定中加入包括无罪假定、公开审讯、有律师代表、盘问证人权利、不能强迫认罪、上诉权等符合一般人权保障的保证;请求方也需要作出保证,有关罪行是在有效追诉期内;及(三)加强保障被移交人士的利益,例如只处理由当地中央机关(有别于地区机关)提出的请求、与内地跟进协助被判人士回港服刑安排的工作及商讨移交后合适的探望安排处理等。《条例草案》的政策目标及需要是清晰的,政府认为有需要推进立法的工作以达致政策的目标和需要。
 
(二)香港在「一国两制」下,享有其独特地位和优势,这也是《基本法》赋予特区的独特地位。香港能以单独关税地区身分,参与世界贸易组织和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等国际组织作为单独成员,并与各贸易伙伴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回归以来,美国以香港的独特地位为基础,继续维持及扩大与香港的经贸往来。就个别经济体而言,美国是香港第二大的商品贸易伙伴,同时,香港是美国第十大的出口市场。多年来,美国对香港的贸易顺差是其全球贸易伙伴中最高,在二○一八年达到338亿美元。香港与美国亦保持紧密的投资关系。在二○一七年,美国是香港外来直接投资的第七大主要来源,美国同时亦是香港外向直接投资的第九大主要目的地。
 
  美国国务院于今年三月发布最新的《美国-香港政策法》报告,继续确认给予香港特别待遇,并重申「美国在香港继续拥有深厚的经济及文化利益」,而「美国政府与香港政府在多个领域保持广泛及有效合作,为美国经济和国土安全带来了重大利益」。我们相信维持和促进香港与美国的双边关系,是符合两地的共同利益。同时,亦须建基于互相尊重和合作,方能继续和发展。
 
(三)自回归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一直严格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全面和成功落实「一国两制」。《基本法》第27条订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第39条亦订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透过《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予以实施。我们不会容许本港的人权自由受到不法压制。
 
  《条例草案》的建议是针对干犯严重罪行的逃犯,绝不影响现有合法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香港的司法独立在亚洲排名第一,全球排名第八。法官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预。来自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如英国、澳洲及加拿大的显赫法官获委任为终审法院的非常任法官。任何个案式移交请求必须完全符合法例及安排下相关规定及个人权利的保障,包括申请人身保护令、覆核行政决定,及提出司法覆核。在这方面,政府及司法机关都有责任履行其职权和责任。
 
  我们重申,《逃犯条例》的修订是本地立法,外国议会应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部事务。特区政府驻美国的经济贸易办事处一直与当地政界、商界及智库人士保持联系,并进行解说,以释除他们不必要的疑虑。
 
  多谢主席。
 
2019年6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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