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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就《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会见传媒谈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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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六月四日)出席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后会见传媒的谈话全文:
 
记者:局长,想问(《逃犯条例》)24条,中央指令对于特首在最后一步作出移交决定之后,是否有凌驾性?以及过去有没有例子特首可以不跟随中央指令?还有,刚才我忘记是律政司还是你提到若法庭否决移交要求之后,中央的指令不可要求特区作出移交,但《基本法》就提到国防、外交的事务,香港法庭没有管辖权,你刚才的说法会否有矛盾?
 
保安局局长:(有关《逃犯条例》)第24条,刚才我都在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提过,其实是有次序性,即是说首先行政长官或特区政府决定去处理某个个案,才会向中央作出通报。如果行政长官决定不处理,根本没有通报这回事。没有通报这回事,第24条第三款,即是中央政府作出指令这件事,根本不会发生。
 
     如果特区决定处理这件案件而启动一些程序,在24条中的第一款提到五个情况,简单来说,即是当我们启动程序时,当然特区要向中央通报。在我们交给法庭去聆讯拘押令之后,如果法庭已决定不会通过,即不会批准这个拘押令,程序就会完结,根本就不会再有刚才所说中央发出指令这件事。因为在条文中亦提到,任何指令的发出,一定要符合香港的法律,行政长官在履行职责时一定要符合法律。所以如果法庭已经决定了不移交,那么行政长官就没有移交的能力。只是当法庭决定可以移交,最终行政长官仍有权力决定移交与否。所以在这个情况之下,当然亦要通报。通报时若涉及重大的严重影响,如国防或外交的事情,中央的确可以发出一个指令。但刚才已解释得很清楚,这必须要符合香港的法律,所以不可能发生一件事情,就是法庭觉得根本不应该移交,而中央发一个指令要求移交。
 
记者:是否中央指令真的对于特首最后一步是否作出移交的决定是没有凌驾性?
 
保安局局长:中央当然可以根据第24条,在适当时作出指令,但这个指令一定要符合香港的法例,行政长官才可以执行这个指令,这在条例中讲得很清楚,大家可以再看看条例的正确条文。
 
记者:局长,可否再问清楚,在实际运作上,中央的权力其实是等同一个否决权?而它不是一个特首不要人,中央就要人的情况呢?另外,过去20年都没有出现一种情况,就是如果提出申请的一方是中央政府,如果它基于国防和外交的要求,要求移交一个人,会否令到24条不适用?可否作进一步解释?
 
保安局局长:其实你只是重覆了刚才的问题。我再作解释,任何一个指令必须要符合香港法例,如果草案(《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成功修订后,我们的确可以和内地作出个案移交的安排。对于有关的个案移交安排,我们亦有绝对权力在讨论后不作处理。因为根据《基本法》第95条,当我们和内地作出司法互助和移交逃犯的安排,是要通过协商,而不是通过指令。在协商的情况下,行政长官当然有权在协商后决定不处理这件事情。
 
记者:今日是六四的三十周年,你对「平反六四」有何看法?另外,关于《逃犯条例》,现在有一批六四民运人士被通缉,他们是否被视为政治犯?如果他们身处香港,会否被移交?
 
保安局局长:对于六四集会,我不会评论,因为这是一个公众集会。我唯一想说的是,香港的集会和言论自由在《基本法》下受到充分保障,而且现在回归了22年,市民仍然继续享有言论和集会自由。任何人士是否适用于《逃犯条例》,当然要看他所触犯的罪行是否符合《逃犯条例》中所提到的37个罪类,以及他所犯的罪行涉及的最高判刑是否七年或以上,每一件事情都会按事实根据和案情实况作决定。多谢各位。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9年6月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0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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