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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政府部门使用客货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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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易志明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答覆:
 
问题:
 
  现时某些政府部门与货运服务公司或平台签订了长期租用客货车合约。虽然客货车按法例只可用作运送货物,但据报有政府部门使用客货车作其他用途,例如运送员工往返工作地点,以及运送疑犯。有乘坐该等车辆的员工忧虑,该等车辆的第三者风险保险或会因车辆作非法用途而失效,令他们失却保障,而客货车司机不属政府人员,使用客货车进行执法行动增加机密资料外泄的风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各政府部门租用客货车的详情,包括分别涉及的出租车公司及车辆的数目、租用次数、车辆的用途,以及招致的开支金额;
 
(二)各政府部门有否向辖下员工发出指令,不可使用客货车作非载货用途;如有,详情为何,以及过去三年,有否政府人员因违反指令而被处分;如有,详情为何;如否,有否研究是否监管不足所致;及
 
(三)有何措施确保各政府部门以合法方式使用客货车,以免车辆的第三者风险保险失效,以及政府的机密资料外泄?
 
答覆:
 
主席:
 
  根据《总务规例》267条,只有在并无合适的政府部门(部门)车辆或政府物流服务署(物流署)的运输服务时,部门才可租用商用车辆出勤。部门在租用商用车辆前,必须征求物流署署长批准,但如租用政府物流服务署运输服务小组没有提供的车辆类别,则须征求租用部门的管制人员批准。
 
  租用商用车辆的程序载于相关的政府物流服务署通告。为方便一般部门应付额外或非经常性的运输服务需求,包括季节性或短期需求,物流署会综合各部门的预期使用量,安排统一的租赁轻型货车合约,为各部门提供服务,以符合经济效益。如果个别部门需要大量的运输服务以满足运作需要,亦可以自行签订租赁轻型货车的合约。
 
  无论租赁轻型货车合约是经由物流署或部门直接安排,都会在合约条款或服务规格中订明承办商必须遵守香港法例,包括《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以及规定车辆只用于载货及同行的乘客。用户部门在使用合约提供的租赁轻型货车服务时,有责任确保员工依法及正确使用车辆。
 
  就问题的三部分,在谘询各部门后,综合回覆如下:
 
(一)截至二○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香港邮政、食物环境卫生署、机电工程署、水务署、入境事务处、屋宇署、卫生署、物流署,以及司法机构均有一年或以上的轻型货车租赁合约。一般来说,部门因运作需要而租赁轻型货车载运的货物包括文件档案、制服、工具、清洁用品、办公室家俱及设备等。过去三年,这些部门在为期一年或以上的合约下租用轻型货车涉及的承办商数目、车辆数目、租用次数,以及招致的开支金额载于附件。有关资料不包括各部门透过一年以下的合约及单次报价租用轻型货车的资料。

(二)及(三)物流署一直有监察轻型货车租赁服务的使用情况,并定期提醒所有部门,使用承办商提供的轻型货车时,必须遵守法例,不可租用轻型货车作载客用途。根据部门提供的资料,它们亦曾发出指引或提醒辖下员工不可租用轻型货车作非载货用途。
 
  物流署负责管理由其安排的租赁轻型货车合约,包括评估用户部门需求、进行招标和批出合约、发出用户部门指引、要求用户部门定期报告承办商的表现,以及监察合约履行情况等等。物流署也会进行突击检查,监察承办商的表现,包括车辆及司机是否符合合约条款及规格。用户部门使用物流署合约承办商所提供的车辆时,须确保员工正确使用车辆。物流署如发现用户部门不当使用车辆,或有承办商向物流署反映部门使用轻型货车的问题,物流署会与相关部门跟进个案。
 
  如个别部门自行安排租赁轻型货车合约,则相关部门须自行负责日常合约管理,包括督促部门员工正确使用合约车辆和监察服务质素等等。
 
  早在媒体报道有关事件前,物流署已向所有部门发出巡查方法指引,要求部门进行不定时巡查和提交巡查报告,监察及确保所有部门员工合法使用轻型货车。
 
  过去三年,物流署与各部门共进行了超过4 000次不定时巡查,并没有发现租用轻型货车作非运载货物用途的情况。物流署亦没有接获不当租用轻型货车的投诉或处分报告。
 
  一般而言,部门员工的行为、操守和表现如违反政府规例、规则、指令或守则,例如违反指引不当租用轻型货车,或违反《公务员守则》披露在执行职务时取得的机密资料,部门须对其辖下涉事员工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或纪律行动。若物流署发现部门涉及不当使用轻型货车租赁服务,亦会提醒有关部门须对涉事员工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或纪律行动。
  
  多谢主席。
 
2019年5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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