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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外判公共租住屋邨的物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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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田北辰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覆:

问题: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现时把约60%的公共租住屋邨(公屋)的物业管理工作,外判予物业管理公司(物管公司)负责。有公屋居民反映,有一些由物管公司管理的新屋邨在入伙后一年多仍未有足够的保安员当值,而该等物管公司聘用的保安员亦未有妥善跟进有陌生人进入屋邨逐户推销产品的投诉,令他们非常担心人身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对于物管公司未能做到服务合约就物业管理所订的人手要求及服务水平的情况,房委会会采取什么措施令物管公司尽快做到合约要求;及

(二)房委会会否检讨现时用以监察物管公司表现的机制;如会,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田北辰议员的提问,现综合答覆如下。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的外判物业管理服务合约订明服务承办商须妥善执行物业管理工作。为了评估服务承办商的整体表现,房委会会进行日常巡查,亦设有一套评分机制。根据该机制,各屋邨职员、屋邨管理谘询委员会,以及经随机抽样的住户每季会就相关的服务承办商表现评分。服务承办商的得分会影响他们的续约及投标机会。如服务承办商的表现未如理想,房委会会要求其作出改善。倘若情况未有改善,表现欠佳的承办商更会由房屋署的承办商检讨小组委员会决定所需的规管处分,包括限制或暂停服务承办商的投标资格、从房委会承办商名册中除名等。

  就未按合约规定提供所需人手的承办商,房委会会作出相应跟进,例如扣减未有按合约提供足够保安员的承办商的服务月费,并在每月的表现评分反映。有需要时,房委会亦会与承办商的管理层会面,督促他们尽早解决有关人手不足或未达服务要求的情况。

  房委会会不时检视有关外判物业管理服务的安排和监管制度。最近,政府完成了外判服务制度的检讨,并推出新措施加强保障政府服务承办商聘用的非技术员工的合理待遇及劳工权益。房委会已采纳政府实施的改善措施。至于外判物业管理服务合约的标书评审方面,房委会为配合政府的新措施,已把技术评分比重调整为50%。房委会亦将跟随政府把服务合约中非技术工人工资所占的总技术评分比重调整为25%,以鼓励承办商为其员工提供更合理待遇,并提升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规管要求(注一)。我们相信这些措施有助外判物业管理公司提升人力资源安排及服务质素。房委会会持续检视外判服务的安排,以确保承办商的服务质素达到合理水平。

注一:在现行机制下,若投标者有定罪记录,而该记录涉及任何指定罪行(即干犯《雇佣条例》(第57章);《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入境条例》(第115章)第17I(1)、38A(4)及41条;《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89条;以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第7、7A及43E条),该投标者将会在最多五年内(定罪日起计),被禁止就房委会的服务合约投标,并会从相关的房委会名册中除名。为配合政府新措施,房委会会将指定罪行范围扩大至《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及《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以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第7AA、43B(3A)及43BA(5)条。
 
2019年5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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