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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区军用码头法律保护相关的五项附属法例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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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三日)在宪报刊登五项附属法例,以给予中区军用码头适当的法律保护,及确保航行及船只在海上的安全。该五项附属法例分别为:

(一)《2019年受保护地方(修订)令》;
(二)《2019年受保护地方(保安)(特派守卫)(修订)令》;
(三)《2019‍年军事设施禁区(修订)令》;
(四)《2019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订)规例》;及
(五)《2019年商船(本地船只)(一般)(修订)规例》。

  其中《2019年商船(本地船只)(一般)(修订)规例》由运输及房屋局局长订立,其余四项命令及规例则由行政长官在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后分别作出及订立。

  保安局发言人表示:「根据中英两国政府于一九九四年就香港军事用地未來用途的安排所互换的照会(《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须在中环填海工程完成后的最终永久性岸线靠近现时中环军营之处预留150米长的岸线,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驻军」)重建军用码头。为履行有关责任,特区政府在相关填海工程中,为驻军重建了军用码头。」

  发言人续称:「中区军用码头属军事设施,用于防务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驻军法》) 第‍12‍条,特区政府应当与驻军共同「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军事设施」,以及特区政府应「协助香港驻军维护军事禁区的安全」。因此特区政府有责任为中区军用码头进行本地立法工作,给予其适当的法律保护。现时,驻军在香港的其余18处军事用已受本地法例保护。」

  发言人补充:「政府今日在宪报刊登的五项附属法例,分别给予中区军用码头适当的法律保护,及确保航行及船只在海上的安全。」

  其中《2019年受保护地方(修订)令》把码头的陆上范围列为「受保护地方」;而《2019年受保护地方(保安)(特派守卫)(修订)令》则授权由驻军聘用的公司所雇用的合资格守卫人员为「特派守卫」,履行《受保护地方(保安)条例》(第260章)下「特派守卫」的职责,包括保护码头设施,以及制止无适当授权人士进入或企图进入码头的陆上范围。

  此外,中区军用码头的陆上范围有四座一层高的建筑物。《2019‍年军事设施禁区(修订)令》把该四座建筑物列为《军事设施禁区令》(第245B章)下的「禁区」。与其他所有军事用地一样,除非获驻军发出的个别许可证,任何人士均不得进入该四座建筑物。

  至于《2019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订)规例》及《2019年商船(本地船只)(一般)(修订)规例》,则在码头对开水域指明两个海上限制区域,分别为:

(一)一个内围限制区域(沿海滨长度230米;距码头100米),限制未经海事处处长允许的船只进入、逗留、碇泊、系泊或停泊;及 
(二)一个外围限制区域(沿海滨长度300米;距码头200米;但不包括上述内围限制区域),不超过60米长的船只可经过,但除非得到海事处处长允许,否则不得逗留、碇泊、系泊或停泊。至于长60米或以上的船只,除非得到海事处处长允许,否则禁止进入、逗留、碇泊、系泊或停泊。 

  五项附属法例将于二○一九年五月八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视乎立法会的审议结果,它们将于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生效。
 
2019年5月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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